發布時間:2023-10-05 10:22:5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稅收征管改革,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稅收征管模式,是稅收管理的宏觀組織形式,通常表現為征收、管理、稽查的組合形式。稅收征管模式的轉換貫穿稅收征收管理改革的主線,是稅收整改管理的關鍵所在。建國以來,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沒有建立起一種能夠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全新稅收征管模式。1996年,國稅總局提出了“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模式。實踐證明,這種模式是可行的,但是,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在具體運行中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普遍存在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些地方片面理解、強調“集中征收”和“重點稽查”,導致征收、管理和稅務稽查之間職責不清、銜接不緊甚至有時脫節等矛盾日益突出。出現了重征收輕管理、重稽查輕管理的的問題,使稅收管理環節產生“真空”現象。
(二)辦稅環節多,工作效率低,納稅人滿意度不高。
從納稅服務的需求來看,納稅人已經不僅僅滿足一張笑臉、一杯水、一把椅子等表面上的服務,而是更加注重服務效率、質量的提高等深層次內容。由于長期的工作積累和傳統的職責分工,辦稅方面形成了多個“多對一”現象,納稅人辦理業務需要多頭跑、許多常規事務都必須層層報批審核,多個領導簽批一個字等現象,既不利于納稅人滿意度的提高,又增加了稅務機關的工作量。
(三)制約不夠、監督不力
在實際稅收工作中,稅收執法權仍過于集中,自由裁量權的彈性仍然過大,科學的內部監督、制約、激勵機制未能有效的建立起來,一些管理制度難以或不能及時執行到位,不可避免的帶來稅收執法的隨意性。
二、完善征管機制、強化稅收征管的措施
現行征管模式在實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的戰略部署,這就是“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改革”。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應信息技術對征管工作的要求,筆者認為當前應該按照“信息化加專業化”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
(一)完善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
新的征管模式應當體現稅務機關加強管理的主動性,體現涉稅信息的基礎作用,體現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征收、管理、稽查等環節的協調與配合,體現加強對稅源的有效,體現有關部門協稅護稅的輔助作用等要求。在集中征收和重點稽查的同時,強化對對稅源的監控管理,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構建現代稅收征管運行新機制
一是按照信息化發展和稅收征管規律的要求,按照新的征管流程,科學界定各機構的職能,不斷提高管理的專業化程度。二是按照新的征管流程重組征管機構,實行扁平化管理。在重塑業務流程的基礎的同時,按照“對外有利于方便納稅人、對內有利于加強征管、強化監督”的原則,對征管機構進行了調整,三是引入過程控制理論,開發流程控制系統,確保新流程高效運行。
(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進程
推進征管改革必須以信息技術的深化應用為依托。要以信息技術的應用為重點,以一體化建設為主線,提升信息的集中度和共享度;提高網上數據應用能力,利用信息技術,提高數據質量,夯實征管基礎,強化對納稅人的管理和監控;要加快征管信息一體化的進程,為系統信息數據暢通運行提供通道;要加快與有關部門的橫向聯網步伐,擴大信息情報交換的范圍,逐步實現社會涉稅信息資源共享。
(四)加大稅務稽查打擊力度
近年來,稅務稽查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為此,一是建立一級稅務稽查體系。實現一級稽查權和適度集中管理,提高執法規范度,減少執法阻力。二是轉變稽查職能。由稽查原來的收入型向打擊型轉變,更好地支持征管體系整體效能的發揮。
但是,隨著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顯現,相當多的實際問題羈拌著改革的進程。在此,筆者就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存在的問題及如何通過進一步深化改革解決這些問題作一點粗淺探討。
一、新的征管模式運行過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問題
對照國家稅務總局“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稅收征管模式要求,通過幾年來的工作實踐,筆者認為,現行征管運行機制主要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納稅申報管理上的問題
建立納稅人“自核自繳”的申報制度是新的征管運行機制最重要的基礎,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內容。目前納稅申報上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表現在:一是納稅申報質量不高。
論文百事通由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以及業務技能方面有一定差異,出現了納稅申報不真實的問題,突出反映在零申報、負申報現象增多等;二是內部納稅申報制度不盡完善,手續繁雜,環節較多,對納稅人監控不力。
(二)稅務稽查的地位與作用問題
新的征管模式賦予稅務稽查十分重要的職能,并強調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實際運做中,受多種因素的制約與影響,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與作用并沒有充分體現:一是稽查力量相對不足,財力投入較少,稽查手段和裝備有待改善。二是實際工作中“重征收、輕稽查”的觀念仍然存在,稅務稽查的職能不夠明確。只重視了稅務稽查對納稅行為的監督檢查職能,而忽視了其對執法行為監督制約和對行政行為監督檢查的職能。三是稅務稽查操作規范還不盡完善,稽查工作缺乏應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實施稅務稽查,在實際操作中還不夠規范,某些環節(如稽查選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亟待提高,各環節的有序銜接制度要進一步健全,選案的隨意性,檢查的不規范性,審理依據的不確切性,執行的不徹底性等問題還比較普遍,影響了稽查整體效能的發揮。
(三)計算機開發應用上的問題
新的征管模式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即稅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設為基礎,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現代化。所謂現代化征管,計算機的開發應用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但從當前情況看,稅務部門在計算機開發應用上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計算機的配置與征管過程全方位的應用滯后。計算機的開發應用難以滿足管事制實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與軟件的開發反差較大,成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頸。二是計算機的功能和作用沒有充分發揮,應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計算機的核算功能,計算機對征收管理全過程實施監控的功能沒有體現。另外,利用計算機提供的稅收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為制定政策和科學決策提供參考的作用也沒有發揮,技術浪費較大。三是內部計算機管理制度不夠健全,計算機綜合應用水平較低,部分干部的計算機水平較差,也制約了稅收征管現代化步伐的加快。
(四)為納稅人服務上存在的問題
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建設全方位的為納稅人服務體系。要使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離不開良好的稅收專業服務。但目前,這一服務體系并未完全建立起來:一是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還需進一步理順,雙方平等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真正體現,稅務干部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還需進一步增強;二是稅收宣傳手段單一,社會效果不明顯,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納稅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稅收宣傳途徑和辦法。三是管事制實施后,納稅人辦稅環節多、手續繁等問題沒有根本解決,稅務部門內部各項辦稅程序、操作規程要進一步簡化、規范、完善,真正把“文明辦稅,優質服務”的落腳點體現在方便納稅人、服務納稅人上。
(五)征管基礎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稅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礎管理仍相對簿弱。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實施后,由于缺少了專管員,信息來源途徑、稅源變動情況、經濟稅源調查、重點稅源戶管理、漏管戶的監控等問題成為管理上的難點。二是內部各項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規程還不盡完善,各環節之間的銜接協調還不夠緊密合拍。如部分崗位出現人少事多的現象,影響了征管效率與質量。三是征管資料管理不夠規范、實用。近年來,在征管資料的建立與完善方面,各級稅務部門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廣了檔案化管理,檔案資料從賬、表、單、冊越來越齊全,程序、系統也越來越繁雜,但實際工作中資料的利用率卻很低,實用性也不強,不僅浪費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納稅人應接不暇,這與“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簡化和減輕手工勞作、寓服務于征管的目的相悖。
二、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幾點思考
針對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筆者認為,當前深化稅收征管改革,關鍵要在“轉變觀念,優化要素,強化職能,夯實基礎,搞好配套”等五個方面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轉變觀念,深化對征管改革的認識
轉變觀念、提高認識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從當前情況看,要突出強化以下四種觀念:一是要強化改革觀念。充分認識深化征管改革對提高稅收管理水平、防止稅款流失、堵塞稅收漏洞、增加稅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對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觀望思想、畏難發愁情緒,進一步提高推進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要強化依法治稅觀念。改變傳統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職責,按章辦事,依法征收,體現執法公正。三是要強化服務觀念。增強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深化納稅人對征管改革的理解,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強化全局觀念。自覺服從、服務于改革。
(二)優化要素,為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優化征管要素,即優化納稅主體、征收主體和服務主體,其實質就是健全稅收服務體系,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創造良好的內外環境。一是積極改進稅收宣傳的途徑和辦法,優化納稅主體。建立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除設立辦稅服務場所外,還要建立稅法公告制度,確保納稅人及時、準確地了解稅收信息。因此當前加強和改進稅收宣傳,關鍵要健全和延伸稅收公告制度,為納稅人提供現行有效的稅法信息、納稅指南,對政策法規的變動、變更及時公告,促進納稅意識的提高。可采取在辦稅服務廳設立“稅法咨詢窗口”、開通公開咨詢電話、建立定期信息會制度等形式,傳達輔導稅收政策,以暢通納稅人了解稅法的渠道,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二是深化“文明辦稅,優質服務”活動,優化征稅主體,明確服務主體。稅務部門征稅的對象是納稅人,服務對象也是納稅人。要在強化稅務人員的服務觀念和服務意識的同時,重點簡化辦稅手續、環節,建立科學、規范的辦稅程序,養成文明、熱情的辦稅行為,營造良好有序的辦稅環境。通過快捷、準確、規范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和稅務事宜辦理等服務工作,加深征納之間的業務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強納稅人對稅務部門的認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適應改革需要,下大力氣提高稅務干部素質,突出稽核查帳技能、計算機應用能力、稅收會計知識等方面的內容培訓,提高稅務干部的實際工作能力。
(三)強化職能,確保稅收收入的穩步增長
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最終目的,是要增強稅收聚財職能和監控能力,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敗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組織稅收收入為標準。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為依托,不斷強化稅收聚財職能,確保稅收收入的穩步增長。
1、鞏固和完善納稅申報管理機制,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一是要完善納稅申報管理制度。簡化申報手續,建立科學、簡便的申報程序。歸并統一申報表格式,設計簡便易行、填寫方便的申報表,方便納稅人。二是對外強化申報制約機制。試行分類管理的申報管理辦法,把納稅人按申報情況分為A、B、C三類,與日常稅務稽查工作相結合,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納稅申報不正常的納稅人,加強日常檢查,加大處罰力度,促其盡快走上正軌。同時,強化“以票管稅”,對不能按期申報的納稅人嚴格發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報準確性。加強對零申報、負申報等異常申報現象的稽查,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堵塞稅收流失漏洞,四是積極推行電話申報、郵寄申報、遠程電子申報等多元化申報手段,方便納稅人,提高申報質量和效率。
2、建立嚴密科學的稅務稽查體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稅務稽查是組織收入的重要保證,也是建立新的征管運行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是根據“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規范稽查行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學性和規范性。二是堅持分類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針對性。按重點稽查、日常稽查(調帳稽查和實地稽查)、專案稽查等方式實施稅務稽查,加大申報稽核力度,增加調帳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學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補收入的基礎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學合理的質量指標的考核,如人機選案的準確率、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立案率、案件審理的規范率、稅收違法行為處理的準確率、重大案件結案率等等,促進稽查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四是繼續充實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實稽查人員,并在財力上向稅務稽查作必要的傾斜,盡快實現以計算機手段為基礎,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為支撐的稅務稽查手段的現代化。
3、適應征管改革的新形勢,積極探索新的稅收計劃管理辦法。在稅收計劃的編制中,應堅持“從經濟到稅收”的原則,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國內生產總值增長比例,逐步淡化計劃,使組織收入與經濟增長相適應,力求改變以往那種基數加增長比例、按支出來定計劃的做法,使稅收計劃管理更趨科學合理。
(四)夯實基礎,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實征管基礎工作,是提高征管質量的基礎,也是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內容。
1、以強化監控為重點,盡快建立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征管體系。計算機的開發與應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條件。在計算機的開發與應用上,要堅持做到正確處理硬件投資與軟件開發以及開發與使用的關系。一是要根據新機制的要求,加強計算機軟件開發,確保統
一、共享、正確的稅收征管軟件的正常運作。二是要突出監控重點,積極運用計算機對稅收管理的全過程實施有效的監控,真正體現計算機網絡在新的征管運行機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計算機全方位應用到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發票管理、會統核算、數據分析、稅務稽查、稅政管理、綜合查詢等稅收征管工作的各個環節上,并依托計算機對其進行全程監控管理,體現計算機網絡的運行實效。三是要健全計算機軟、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實現計算機聯網和信息共享,提高計算機綜合利用效率。
2、加強征管基礎管理。內部進一步健全各項征管制度,規范征、管、查業務流程、工作程序和銜接、協調制度,提高征管各環節的整體效能,形成以效率為中心,網絡為依托,稽查為重點,各環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和促進的現代稅收征管體系。對外健全協稅護稅網絡和制度,調動一切社會積極因素,加強對漏管戶和重點稅源戶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稅源。
3、規范征管資料管理,提高征管資料的利用效率。當前要在征管資料檔案化管理的基礎上,重點把工作轉移到對檔案資料的簡化、規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崗收集,按類整理,按期歸檔”的原則,以計算機管理為主,部分手工為輔,減輕手工勞作,提高工作效率。新晨
(五)搞好配套,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適應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繼續深化兩項配套改革:
1、深化機構改革,建立較為科學、合理的征管機構體系。以“精簡、效能”為原則,調整和理順機構。要按照管理服務、征收監控、稅務稽查、政策法規四個系列科學設置機構、崗位。在此基礎上,健全部門間的工作銜接制度,明確職責,嚴格執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項工作有效開展。
關鍵詞:稅收 征管改革 國際借鑒
一、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綜述
我國稅收征管改革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專管員管戶制”到“征管查三分離”,經歷了不斷的變革過程。1997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方案中提出建立“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30字征管模式”。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對稅收征管改革進行了調整,2004年提出了“34字征管模式”,在原來的“30字”模式基礎上增加了“強化管理”的內容,并提出了稅收征管要實現“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不斷探索和掌握稅收征管規律的總體要求和設想。近幾年來,為了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總局提出了開展稅源專業化管理試點,實施了一系列加強管理的新方法、新舉措,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明顯提升,有力促進了稅收收入平穩較快增長。但是,隨著經濟與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發展,國內外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稅收征管面臨新的形勢和挑戰,2012年全國稅務系統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會議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統一思想、凝聚共識,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積極借鑒國際成功做法,不斷開創稅收征管改革新局面。本文著力從借鑒國際稅收征管的成功改革經驗出發,進一步開拓視野,以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為推進我國稅收征管改革提供有益的經驗和借鑒。
二、稅收征管改革的國際借鑒
(一)促進納稅遵從作為稅務機關的共同理念和目標
OECD成員國家普遍將促進納稅遵從作為稅務機關的核心理念和任務目標,提出“視公眾為顧客,把管理當服務的”新公共服務理念。美國國內收人局也在其五年規劃中提出“服務+執法=納稅遵從”戰略目標。
為了借鑒發達國家的稅收征管經驗,修訂和完善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力量對美、澳、法、德、日、韓六國的稅收征管法集中進行了翻譯,了解到發達國家的征管法律制度明確確立征納雙方的權力和義務,首先確定和強化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的主體地位,納稅人自主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的主要責任和義務是通過納稅服務和公正執法幫助和促進納稅人遵從稅法。如美國《國內收入法典》這個集實體法和程序法于一體,共98章,9千多條款,規定了關于納稅人自主履行納稅義務主體地位,設置了關于納稅義務、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同時也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促進納稅遵從的納稅服務服務和稅收征管程序,包括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納稅服務和加強稅收征管的具體條款,通過稅收立法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力義務,促進征納之間緊密合作,實現服務和管理的有機結合,提高納稅人滿意度和納稅遵從度。
(二)稅收征管程序設計科學合理
發達國家普遍實行征管全過程的五大基本程序,包括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稅務機關的納稅遵從風險評定管理,違法行為調查,稅款強制征收和納稅人的法律救濟。其中納稅遵從風險評定管理是我國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但卻是發達國家稅收征管程序中核心和重要環節,貫穿于稅收征管全過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等OECD成員國家,在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之前要求納稅人進行自我稅收評定的自我遵從管理,在納稅人登記申報之后甚至在登記申報過程中,稅務機關的核心工作是對納稅人的申報納稅情況進行風險評定管理,通過有效的及時提示、提醒、輔導等服務,幫助其糾正錯誤,促進納稅遵從,從而避免事后的評估和稽查。如果納稅人仍不遵從合作,則采取較嚴厲的法律措施和手段,開展稅務調查,更進一步的措施包括開展深度調查和全面稅務審計,偷逃稅審計,實施違法處罰,最后是開展刑事偵查,對涉稅犯罪行為加大懲處力度等。
(三)普遍實行稅源分類的專業化管理
經濟運行、納稅行為的復雜性和征管資源的有限性,是國際上推行稅源專業化管理的主要原因,機構設置專業化,管理模式和資源配置則趨于集約化。通常的做法是對不同規模或不同性質納稅人設置分類管理標準,設置相應的專業的征管機構,配備相應的征管資源,采用專門的管理和服務方法。如美國國內收入署(IRS)在1998的《聯邦稅務重構與改革法》(IRS Restructuring and Reform Actof1998)確定了美國聯邦稅務局的新的組織結構形式,改變過去“一刀切”的機構設置和管理模式。首先,按納稅人的規模類型、性質和特點進行科學分類,在全國設置四個稅收征收管理業務部門,大企業與國際稅收管理局、小企業和自謀職業者稅收管理局、工薪和投資者稅收管理局、非稅和政府實體稅收管理局。實施針對性的專業化管理和服務;其次,突出和加強對大企業與國際稅收集約化、專業化管理,加大管理資源的配置力度,除優先配置高級管理人員以外,還包括經濟學家、行業管理專家及高級技術顧問等,為納稅人提供針對性、專業納稅服務,采用專門的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管理方法,管理人員更富有經驗,管理和服務效率更高,充分體現了把有限的優質的征管資源優先配置在規模大、風險大的區域的稅源專業化管理理念,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和管理效率。
(四)強化信息管稅的依托和支撐作用
涉稅信息數據的采集、應用,計算機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帶動了征管方式和手段的不斷創新,各國稅務部門不斷加快信息管稅的進程,以信息技術和征管業務的融合促進了征管質效的提高。
1、計算機信息和網絡技術為依托,促進稅收征管高效運行。第一,發達國家通常都建立有全國統一規范的征管信息平臺,并由國家層面主導,實現跨區域、跨部門的系統聯網,將稅務部門的征管手段延伸到了國家機器的各個領域,實時傳輸、共享、利用各種涉稅信息,建立了較為廣泛、嚴密的稅收征管信息網絡交互平臺。第二,各國稅務部門不斷加快信息化建設進程,以計算機信息技術支撐的征管效率和水平不斷提高。如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等國家在信息化建設過程中,都制定了富有前瞻性、科學性的規劃方案,可以適應一定時期內技術變革的要求,以不斷優化信息技術和運行效率,為稅收征管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運行系統。如美國研發多年的納稅人賬戶實時數據庫于2012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納稅人將享受到更方便快捷的辦稅服務。這在聯邦稅收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科學技術將成為構建新型稅收征納關系和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推動力,并將從根本上改變納稅人和稅務從業者的納稅申報方式。此外,稅務部門利用納稅人賬戶實時數據庫,可以更及時有效地發現納稅申報差錯并予以糾正,而不是二、三年后再去進行評估和稽查。
2、涉稅信息的法制化管理,有效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
各國稅務部門普遍形成一個共識是:第三方信息報告的法律制度是解決征納之間信息不對稱和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強有力工具。據統計,有第三方信息報告的收入,申報準確率達到了96%!無第三方信息報告的收入,申報準確率約為50%!美國國內收入法 “信息與納稅申報” 這一章中,共用65個條款6.2萬字詳細規定了包括任何政府單位及其機構或部門在內的幾乎所有主體應向財政部長(稅務機關)報送五大類源頭信息。《德國稅收通則》規定“行政機關或者包括德意志銀行、國家銀行和債務管理局在內的其他官方機構以及這些官方機構的機關和公務員的保密義務,不適用于他們向稅務機關提供情況和出示材料的義務”。通過涉稅信息的法制化管理,使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很容易與其它相關部門交換、共享信息數據,有效解決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有利于從源頭上消除納稅不遵從動機。提高納稅遵從度,同時為有效實施稅收征管提供了豐富的、高質量的基礎涉稅信息數據資源。
(五)普遍推行納稅遵從風險管理
OECD成員國家把促進納稅遵從和風險管理的理念有機結合在一起的,積極推行納稅遵從風險管理,并貫穿于稅收征管全過程。
以美國、澳大利亞為代表的OECD國家基本上都實施了納稅遵從風險管理,主要是運用風險管理的理念、方法和信息化技術手段,以納稅人對稅法不遵從帶來的稅收流失的不確定性風險為管理對象,根據稅收風險發生特點和規律對納稅遵從風險程度進行分析識別、等級排序、預警監測、應對處理與風險管理績效評估,對不同稅收風險等級的納稅人采取差別化、遞進式的風險應對控制策略,力求最具效率地防范和控制納稅遵從風險、減少稅收流失,提高納稅遵從度。
為了有效實施遵從風險管理,OECD國家普遍建立了遵從風險分析研究的專業化管理機構,分析不同的稅收流失風險成因和遵從行為類型、特點規律,把納稅遵從風險類型分為自愿遵從型、嘗試遵從型、不想遵從型和強制遵從型,并致力于納稅遵從行為及風險特征規律的分析和量化管理,通過構建納稅遵從風險評估測度模型,開發信息技術管理系統,進行遵從風險識別和等級排序,科學地量化和預警監測稅收流失風險,并及時提出有效應對策略選擇進行風險控制和排除。
澳大利亞等IMF成員國家建立的“金字塔”式的納稅遵從風險應對處置管理模型,對主動申報、自愿遵從的納稅人通過簡化辦稅流程、減少資料報送、給予優質便捷的納稅服務等應對策略實施遵從激勵;對過錯性或嘗試性不遵從行為,風險較低的納稅人通過及時提示提醒,提供人性化的教育、輔導幫助等管理手段糾正其錯誤,幫助其遵從;對不想遵從,中等及偏高風險等級的納稅人,通過約談、調查核實、稅務審計、評定等管理方式促進其遵從;對拒不申報、惡意不遵從,風險等級高的納稅人充分運用法律的效力嚴格執法,從嚴查處,打擊震懾,強制其遵從,即隨著納稅遵從度的降低,稅收流失風險的加大,風險等級的提高,風險應對控制逐漸由優化服務到輔導,由柔性管理到剛性管理最后到嚴厲執法,執法的剛性和力度逐漸加大,由此建立了差別化、遞進式遵從風險分類應對控制體系,提高風險應對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實現服務和執法的有機結合,促進納稅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共同提高,實現稅收流失風險得到及時、有效防范和控制的稅收風險管理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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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改革與優化為稅收征管創造良好的實施基礎,有助于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稅收征管是稅制改革與優化的制約因素,良好的稅收征管是保證稅制有效運行的手段,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稅制改革與優化,為稅制改革與優化提供更廣闊的空間.只有稅制改革、優化與稅收征管均衡發展.才能更好地實現稅收政策的經濟社會目標,充分發揮稅收的作用
新一輪稅制改革已經啟動并且取得相應進展.從2004年出口退稅制度的改革,到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統一各類企業的所得稅改革,我國的稅制改革可謂是轟轟烈烈
與稅制改革相比,稅收征管改革卻顯得相對滯后.從以往的實踐來看,我國在1983-1984年、1994年進行兩次重大稅制改革時,都沒有推出整體稅收征管改革方案與之協調.大多數專家學者在研究稅制改革時,都忽略了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然而,正如維托.坦齊所說"稅收是強調可行性的學問.一種不可管理的稅制是沒有多少價值的.理論上最完美的稅制如果所表示的意圖在實踐中被歪曲,就可能變成蹩腳的稅制".因此,在進行稅制改革和稅制優化時,必須把稅收征管納入其研究范圍,充分考慮稅收征管能力,選擇可操作的"有效稅制",使稅制改革和稅收征管均衡發展
一、稅制改革和優化有利于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優化稅制理論的精髓是,既然扭曲性稅收所帶來的效率損失是不可避免且可能很大,我們的任務就是要盡量使這些損失達到最小.在最簡化的優化稅制模式中,將效率損失降低到最小就是唯一的目標.而在較為復雜的優化稅制模式中,則應在效率損失最小化與稅收公平、社會福利的社會分配等方面尋求一個權衡點.優化的稅制是理論上的一種理想模式,是各國稅制改革追求的目標.通過不斷的稅制改革與完善逐漸向最優化的稅制結構靠攏,在這一改革過程中效率損失逐漸降低,稅收公平逐步實現,社會福利分配更加公平,使得納稅人的遵從意識不斷增強,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這樣既有利于征集到適度規模的稅收收入,又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同時,有利于納稅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與效率
世界稅制改革的實踐表明,許多國家以復雜的稅制去服務于眾多的政策目標,結果實際執行的稅制往往不同于稅法意義的名義稅制,實際效果也大大偏離了政策初衷.這種情況在我國也很突出.因此,試圖利用稅收工具實現過多的社會經濟目標是不現實的.稅收作為政策工具有其局限性,并不是萬能的.如果賦予它過多的額外的目標,本身也不符合優化稅制的思想,反而會使稅制變得極其復雜.如過多的稅種、過高的稅率、過多地對納稅人的區別對待和繁雜的稅收優惠的形式和數量等.都是直接造成稅制復雜的因素.對過窄的稅基征收高稅率不僅違背了有效和公平課稅的要求,而且也鼓勵了逃稅,啟動了過多的稅收優惠待遇降低了納稅人的奉行.所有這些因素都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降低了稅收征管效率.反之,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減少繁雜的稅收優惠形式和數量,則會降低征管的難度,提高征管的質量和效率;同時,也有利于稅制優化,實現經濟社會目標
一般而言,稅制本身包含的區別對待特征越少,稅率越低,稅收優惠越簡單,稅收征管中的漏洞和隨意性就越小,可操作性就越強,稅收成本就越低,就更有助于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印度尼西亞、韓國和墨西哥就是采取了更寬和更加簡單限定稅基,加上更加統一的稅率結構的稅制改革和優化的措施,促進了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為此,世界銀行把通過簡化稅基的確定加強稅收征管作為稅制改革的目標之一
二、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提高有助于稅制改革與優化的發展
稅收征管是整個稅收理論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因為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能夠使稅務部門高效率地貫徹和執行稅法,使稅收職能真正發揮出效能與作用.也就是說,如果僅有稅率、征稅對象、征稅依據等稅制要素是不足以使稅收發揮其功能與作用的,還必須有稅務部門的征管行為,才能夠真正發揮稅收的各種職能作用
稅收征管對稅制改革與優化具有約束作用.稅收制度是通過稅收征管作用于稅收分配的,稅收征管充當了稅收制度與稅收分配之間的中介.嚴密而有效的征管,有利于稅制的貫徹執行,并能及時發現稅制規定中的不完善之處.相反,超前或滯后的征管會成為稅制正確實施的絆腳石,阻礙稅制改革與稅制優化的過程.如世界銀行2006年11月發表的《全球納稅情況總圖》指出,許多國家稅務征管要求過于苛刻,遵從征管已成為企業的重負.如規定公司年平均報送35頁的納稅申報表,每家公司處理稅務事務平均耗時約322小時.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差異較大,巴西的企業填報年申報表要花2600小時,而瑞典的企業平均只需花68小時.復雜的稅收征管體制效率低下,勢必導致稅收收入下滑,無法體現其真實稅負,不能實現稅制改革和優化的目標
雖然稅制改革與優化會受到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制約,但是政府的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技術進步、法制的健全、稅務人員素質的提高以及管理制度更加科學規范,政府的征管質量和效率會逐漸提高.而政府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的逐步提高則會給稅制改革與優化的選擇提供更廣闊的空間,有助于稅制結構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
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課稅采用分類所得稅模式,實行源泉扣繳的方式.它不能就個人各項所得的高低實行統一的累進稅率,難于體現公平稅負,也不利于對個人總收入水平的調節.所以很多學者主張我國采取綜合所得稅制模式.然而,在稅收征管上,綜合所得課稅模式比分類所得課稅模式要求更高.國際稅收發展的實踐表明,綜合所得課稅模式要求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準確掌握納稅人各項收入;推行非貨幣化個人收入結算制度;建立電腦管理資訊網路,實現與銀行、工商、公安、海關等部門的聯網.而我國目前尚不具備這些條件,這就造成了部分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灰色"或"黑色"個人收入的存在,妨礙了稅務部門對個人所得稅稅源的確定和稽核管理,而且大量現金交易也使許多個人收入游離于控管之外.隨著我國稅收征管改革以及相關配套改革的完成,征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會逐漸向綜合所得稅模式過渡,這樣,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在調解收入、促進公平方面將充分發揮作用,從而使整個稅制結構更加完善,進而促進稅制改革和優化的實現 稅收收入是理論稅制、稅收政策導向及稅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函數.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條件下,稅收征管的水平對稅收收入顯得尤為重要.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稅法規定與實際課稅結果都存在差異.如果理想的稅制超越了現存的征管水平,漏征率比重很大,稅收收入大大低于應征稅款,則稅制的目標就難以充分實現.隨著我國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稅收的綜合征收率已經由1994年的50%上下提升至2003年的70%以上,10年間提升了20個百分點.具體到作為第一大稅種的增值稅,其征收率(參見圖1)則已由1994年的57.45%提升到了2004年的85.73%,11年間提升了28.28個百分點.這是我國近年來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的原因之一.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使得實征稅款與應征稅款的差距逐漸縮小,當初稅制設計的目標逐漸顯現
三、稅制改革、優化與稅收征管均衡發展的對策
綜上所述,稅制改革、優化與稅收征管存在兩個層面的關系.一方面,完善科學的稅制可以為稅收征管創造良好的實施基礎;另一方面,有效的稅收征管是實現稅收制度政策目標的必要手段和保證.無論從哪一個層面看,客觀上都要求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相互協調,均衡發展.也正是因為稅收在幫助促進政府政策目標的實現方面雖然可以發揮積極作用,但同時要受到稅收征管能力的限制并存在一定的代價,決定了稅制在確定其政策目標和繁簡程度時,應當以已經或可能達到的稅收征管能力為前提.明確二者的關系,有助于我們充分認識稅收征管對于稅制改革和優化的重要性,它對于我們實事求是地研究制定稅制改革和優化方案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無論是在稅制改革和優化時,還是在優化征管、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時,都應該綜合考慮二者之間的關系,使稅制改革和優化與稅收征管均衡發展,更好地實現稅收政策的經濟社會目標
(一)應對稅制進行改革與優化
稅制改革與優化應遵循法制化、簡化稅制、便利征納的原則.首先,要盡快完成稅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稅收基本法應包括各級政府開征新稅種、調整已有稅種的程序、納稅人的權利等內容,逐步健全稅收實體法,將所有稅種完成立法手續.以維護稅收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完善稅收程序法,使稅收執法程序法制化.其次,簡化稅制,以便于征收管理.一項法律要得到恰當地執行就必須既適應環境又便于執行.如果將太多的社會和經濟政策目標融入稅法,就會造成稅制的復雜,既不便于納稅人也不便于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如果發現他們難以正確確定其納稅義務,就不會自覺遵守稅法進行稅收的自我評估.同樣,如果稅基設計不合理,或者規定了許多減免和扣除等,就會使執行碰到困難.在健全稅收實體法過程中應盡量使稅制簡化.簡化稅制不等于實行簡單的稅制,更不是說稅種越少越好,而是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稅收的本質、特點及作用,科學、合理地設置稅種.我們應注意兩方面的工作:一是作為具體體現稅制主要形式的稅法,必須全面、系統、協調、簡明、清楚,易于理解,易于執行.在不同稅種和同一稅種的稅法規定中,既不要含糊不清,模棱兩可,也不要拖泥帶水,冗長繁雜,更不能存在自相矛盾或重疊等問題.以免出現年年補充解釋、層層補充解釋和"打補丁"的現象.二是稅種和稅基、稅目、稅率以及計算征收制度等的選擇與確定應具體,符合客觀實際.只有這樣,才能增加稅法的透明度、易懂性,便于社會監督,嚴格執行,減少稅收漏洞,降低征管成本,以充分發揮稅收的雙重作用
(二)優化稅收征管,為稅制改革與優化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1、改變整個社會征納稅環境.影響稅收征管的除了稅收制度之外,還有文化因素,主要包括:懲治腐敗的制度化程度、公共道德的標準以及對達官貴人遵守法律的態度.盡管這些因素并非一成不變.而且它們對納稅人依法納稅的影響絕不是顯而易見的,但納稅人的遵從行為很大程度上與這些重要的但又看不見摸不著的因素有關.通過改善這些因素可以使納稅人更好地遵從稅法.具體途徑有:對納稅人進行教育,使其相信稅收是支付給社會的公共費用;徹底改變政府形象,使納稅人相信政府征稅是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負擔;政府對稅款的使用應該公開、透明,并接受社會的有效監督,使腐敗減少到最小.2、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一些稅收征管經驗,加強稅法宣傳,提高納稅咨詢服務質量.應積極開展稅收經濟分析和企業納稅評估,建立稅源管理責任制,嚴格稅務登記管理,深入開展納稅評估,切實加強對納稅人的稅源監控.同時與稅務評估相配合,開展稅務約談和經常檢查,充分發揮納稅評估的作用.應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它不僅是避免稅收損失、增加稅收收入的有效辦法,而且是加強稅法剛性,確保稅制優化的重要保證.應將對偷逃稅、騙稅、抗稅等違法者的違反稅法行為的處理作為硬指標,以保證稅務檢查雙重目的的實現.同時,稅務部門應與檢察機關、法院配合,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狠狠打擊涉稅違法者,保障稅收法制的權威性、嚴肅性.應積極穩妥地推進多元申報納稅方式,方便納稅人自行申報.通過簡化辦稅程序,減輕納稅人的遵從成本
【關鍵詞】納稅人 自核自繳 稅收征管 稅務 征管改革
一、建立較完善的透明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則制度
按照國際慣例,這是實現納稅人“自核制”的前提。無法可依、無章可循或者有法不知,自覺依法納稅就無從談起。
(一)稅收法制要配套,并使之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雖然我過目前稅制改革的各項法律,法規已經或即將出臺,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也已頒行,但是,受到立法層次和容量的局限,許多具體問題的處理,尚需通過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和地方人大、政府制定規章、制度或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加以配套、完善方可操作。因此,當前乃至今后一段時間,國家稅務主管部門除了進一步細化稅制外,應當抓緊諸如稅務、稅收處罰、舉報獎勵、稅務檢查對象選擇準則和稅務檢查工作規程等直接關系征收管理的配套規章、制度的制定;與此同時,各地稅務機關應當為地方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當參謀,才能保證稅收征管在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要保證納稅人了解稅法的渠道暢通
稅法是規范征納雙方的行為準則,不僅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熟悉、掌握并正確運用,更重要的是要讓納稅人知法、懂法、守法。因此,應當通過以下三種渠道使得納稅人能夠及時、準確地獲得稅法信息:一是建立稅法公布制度,除了國家公布稅收法律、法規外,要以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公報的權威形式,及時公布依法制定的各項稅收規章、制度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二是委托稅務中介服務行業協會,定期對合法的稅務人進行稅法實務方面的培訓,使納稅人在接受人服務的過程中間接了解稅法;三是稅務機關要優化自身的服務功能,結合管理為納稅人提供稅法信息咨詢。
二、建立以納稅人“自核自繳”為基礎的申報制度
這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目前在實行征、管、查三分離或兩分離的地區,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已達95%以上,但隨著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各種類型的納稅人快速增加,稅務機關人少事多的矛盾更加突出,稅務人員繼續承擔為納稅人核稅,開繳款書以至向金庫繳款等事務必然不堪重負。因此,完善納稅申報制度,推行由納稅人“自核自繳”,把稅務人員從繁重的核稅、開繳款書等事務中解放出來,加強執行監督,刻不容緩。
鑒于我國目前納稅人的核算水平和辦稅能力參差不齊,“自核自繳”辦法的推行應當分層次,分步進行。首先,在財會核算健全的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中實行“自行計算核稅、自行填開繳款書、自行向銀行(金庫經收處)繳款”的三種納稅制度,同時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隨著稅務機關與銀行之間的協作規范納入法治軌道,要逐步簡化申報程序,最終使納稅申報和繳款一次完成,改變“納稅人先向稅務機關申報”的現狀,由納稅人直接向銀行報送兼具納稅申報與繳款功能的稅單,然后再由銀行將信息反饋給稅務機關。這一辦法,將隨著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的日益健全特別是稅務的普遍推行以及電子計算機的廣泛應用和網絡化,逐步擴大到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三、大力推廣計算機在稅收征管領域的應用
不斷提高稅務征管電算化、網絡化水平,這是深化征管改革,提高征管效率必不可少的手段,盡管近幾年征管改革中計算機的應用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但是由于征管軟件的開放不統一、功能不齊全、工作主機系統設置層次較低,以及受客觀條件的限制目前尚難聯網等因素的影響,計算機準確、高效、嚴密的優越性未能得以充分顯示。因此,要盡快制定、完善稅收征管計算機化的戰略規劃,為使稅收征管計算機系統的開發和應用在全國統一、規范。
(一)要使計算機各項功能齊全,能夠覆蓋稅收征管全過程
從稅務登記的建立、納稅申報的處理、稅款的收繳與核銷、終止申報與滯納的催報與催交,到稅務檢查對象的篩選以及有關納稅人各種資料、信息的查詢等均通過計算機處理。固然功能齊全的計算機系統的完全開發應用,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逐個實現,但在制定規劃的初期,必須縝密考慮,統籌設計,否則以后再想增加功能就會事倍功半。
要統一,合理選擇先進而又實用的機型,優化工作主機系統設置選點科學,不僅能使計算機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而且節省設備成本。
(二)要積極而又適時第實現計算機聯網
稅務系統應按先小區域、后全系統的原則逐步聯網;另一方面,要不失時機地與企業、銀行以至工商、海關等方面聯網,以利早日實現稅收監控的高度自動化。
四、大力加強稅務稽核、稽查和審計
不斷推進稅務機關業務分工的科學化、專業化,這是促進納稅人“自核制”和推行稅務的必要條件。稅務專管員制度的取消,“自核制”和“制”的推行,大多數納稅人將不再經常與稅務機關接觸。來自納稅人及相關方面的各種信息,將逐步過渡到由計算機系統集中進行數據處理,稅務機關的主要精力必然轉移到根據所獲信息和掌握的證據,去監督、修正納稅行為,使之合法。因此,要適當調整現行征管工作劃分為征收及數據處理、管理及服務、檢查、法律事務四個系列;其中檢查系列將根據人員的業務狀況、工作的難易程度等分為稽核、稽查、審計三個層次。即:有對稅務登記戶、發票使用等一般情況的稽核,有對偷稅、逃稅、騙稅等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還有對按檢查分析標準篩選的一定比例納稅戶的綜合審計、專項常規審計等。
五、廣泛推行稅務并進一步完善稅務機關的咨詢服務
這是實行納稅人“自核制”的重要外部條件。推行稅務,有利于協調征納關系,提高辦稅質量,促進依法納稅,保護納稅人權益,隨著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納稅事務中“保姆”角色的淡化,“自核制”的實行,稅收監督檢查的強化,納稅人處于專業知識、辦稅能力、納稅成本等因素的考慮,以及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必然向社會尋求中介服務。因此,推行稅務正是順應了這一需求。
(一)稅務的概念
所謂,是指人以被人的名義,在權范圍內,進行直接對被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包括民事、訴訟、和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的種類包括:委托、法定、制定等。
稅務是指稅務人接受納稅人、摳腳義務人的委托,以被人的名義依法辦理稅務事宜的行為。稅務具有的一般共性,屬于委托的一種。
(二)我國實行稅務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從必要性來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客觀需要。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呈現了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并存和多種經營方式多種經營渠道相互交錯的復雜局面。這必然給稅收征管征管工作帶來復雜性和一定的難度。因此把納稅人必須履行的納稅事宜,委托給通曉各種稅法并具有足夠業務知識的稅務人去辦理,既便利了納稅人,又可減少征稅機關的許多事務性工作,從而使稅收政策得到順利貫徹實施。
②是規范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稅務為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和辦理涉稅事宜提供了條件,使我國征管工作還責于納稅人,規范征納關系有了客觀基礎。稅務人能幫助納稅人依法納稅,緩解了征納雙方的矛盾,又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③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客觀需要。近年來的征管改革解決了稅務部門內部的相互制約問題,征納之間的制約問題即社會對稅務機關的監督和對納稅人的制約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這就要求在全社會范圍內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監控制約機制,既形成對征方的有效監控,又構成對哪方的必要管理。
④是降低征收成本,增加稅收收入的客觀需要。國家每增加一名稅務人員,相應地也就提高了征收成本。而稅務人及其事務所則是社會法人,不是政府機關,一切費用均從自己的勞務所得中支付,降低稅收成本顯而易見。
從可行性來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建立,為深化稅制改革,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稅務制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②納稅人已經有了委托的要求,有些納稅人認為委托人代辦納稅事宜,不僅可以做到依法納稅,還節時節力,有利于企業集中精力搞生產,開展公平競爭,因而委托的納稅人逐步增多。
③經過近十年來稅務咨詢業務的開展,全國已有400多個稅務咨詢機構,從業人員也超過萬人,積聚和培養了一大批人才,并在實踐中摸索到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近一年來,各地紛紛開展了稅務的試點,為實行稅務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④有世界發達國家日本等行之多年的“稅理士制度”和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可以借鑒,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以洋為中用。
(二)實行稅務制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從事稅務業務,是知識、技術和勞務的轉讓,屬于第三產業,居于征納之間的中介地位。開展稅務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①依法。依法是指開展稅務業務必須依照稅收法律和法規進行,不能違反稅法規定。這是一切活動的前提。
②客觀公正。客觀公正是服務的態度和堅持的立場,這是由中介機構的性質決定的。堅持這一點就可以得到納稅人的信賴和稅務機關的支持。
③雙方自愿。雙方自愿是指在開展業務中必須堅持自愿的原則,不能依靠行政命令,更不能強加于人。納稅人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可以全部委托,也可以單項委托。另一方面,稅務人根據委托事項和內容的本事事理,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不接受委托。
對業務范圍明確的項目,應只是代納稅人辦理申報、申請等手續,征收權、審批權、檢查權必須在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不宜通過委托進行權力的轉移或變相轉移。總之,稅務人不能代行稅務行政機關的職權,國家稅務干部也不宜從事稅務服務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