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1-10 11:02:4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自然資源土地管理法,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2021〕年第2號
2021年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以豫政土〔2021〕第134號批準征收集體土地1.1657公頃。現將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濟源市愚公(王屋)220千伏輸變電工程項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王屋鎮棗園村、柏木凹村、和溝村
三、被征地村(居委會、組)及面積:
1、王屋鎮棗園村 1.0001公頃 其中耕地0.8681公頃
2、王屋鎮柏木凹村 0.1422公頃 其中耕地0.1234公頃
3、王屋鎮和溝村 0.0234公頃 其中耕地0.0203公頃
四、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征地補償安置費和社保費標準
被征地村(居委會、組)
面積
(公頃)
補償安置費標準
社保費標準
王屋鎮棗園村
1.0001
58.5萬元/公頃
66.45萬元/公頃
王屋鎮柏木凹村
0.1422
58.5萬元/公頃
66.45萬元/公頃
王屋鎮和溝村
0.0234
58.5萬元/公頃
66.45萬元/公頃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濟政〔2016〕5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青苗補償標準:1.8萬元/公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1、貨幣安置;2、農業安置;3、社保安置;4、就業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示范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理征地土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凡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現場調查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七、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2月10日之前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將被視為放棄應有的權益。
特此公告
濟源市人民政府
關鍵詞:自然保護法制建設;存在問題;采取對策
概述:為了確保在現代化建設中合理利用各種資源,保護自然環境、防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進行侵占或破壞,的自然資源和良好的環境能滿足不斷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使現代化建設能順利進行,我們必須加強自然保護的法制建設。
自然保護的法制建設包括立法和執法兩個方面。自然保護的法制就是把自然保護的原則、政策條文化、法律化,把它們上升為法律規范,以國家強制力保證這些原則和政策的實施,大家對自然保護有統一認識、統一步調和統一行動。因此,自然保護法制在自然保護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只有有了完整的、適合本地的自然保護的法制,自然保護工作才能得到保障。
1.泰來縣自然保護法制建設的基本情況
縣林業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從事森林管護,野生動物的保護,林地權屬專項管理工作。為加強林木管理,強化林業執法嚴厲打擊濫砍濫伐林木行為,嚴格管理林木資源,縣林業執法人員和公安部門密切配合,經常到基層進行檢查和宣傳《森林法》。130多名專職護林員常年上崗,巡查在管護區域內,防止人畜毀林。2000年,《泰來縣森林資源管理辦法》出臺,印制2000份發到全縣各鄉鎮、村屯。對林木管護采取誰造誰管,統造分管、分造分管、齊抓共管,封山育林等多種管護措施,有效保護了林木生產。2001,舉辦全縣鄉鎮林業站人員林木執法培訓班,利用世界活動日宣傳《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出動宣傳車20多次,發宣傳材料1000份。
縣畜牧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縣草原管理站成立執法隊伍,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
縣土地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明確全縣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登記、發證工作,逐步形成的土地權屬管理為核心,結合土地登記、調查、統計、分等定級、地籍檔案為一體的地籍管理體系。
按照《全國土地分類》試行,縣內土地變更調查由原來的8大類(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居民點及礦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過渡到三大類(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全縣總幅員面積5,883,522畝,其中農用地4,433,096畝,建設用地349,526畝,未利用地1,100,899畝,與上年比較總幅員面積保持不變,農用地增加,2,805畝,建設用地增加27畝,未利用地減少2,832畝。
2.自然保護法制建設的利用情況
泰來縣1988年,對全縣15個鄉鎮濫砍濫伐林木行為進行了專項執法大檢查,4起濫伐、3起濫伐林木行為全立案、全處理。1990年,15個鄉鎮對林地毀林行為開展10天的執法檢查,其中嚴重的鄉鎮由縣林業執法人員協助執法清查。共查出牲畜毀林306株、濫伐林木38株,盜伐11株。對濫伐盜伐毀林行為進行立案處理,其它毀林行為也做出相應處理,并訂立護林公約,對不負責任的護林員進行撤換。1991年以后,對濫砍濫伐林木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做到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全立案、全處理。1996年—1999年4年間,發現并查處濫砍、盜伐林木、非法采用林地、毀林開荒案件15起,江橋鎮寶隆村毀林2起13.1畝,大興鎮良種場1.5畝林地改變用途的案件較為嚴重,在行政處罰的同時加強經濟制裁,并退耕還林。2001年,查處濫伐案件5起、盜伐案件4起、違法征用林地案件1起、違法運輸木材案件3起,取締木材黑加工點5處。2002年,抽調執法人員對違法運輸木材現象進行專項治理。縣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成立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清理整頓工作組,對全縣木材經營加工單位進行四查,即是否有證(照)經營、規模和設備、木材來源、有無違法經營現象。對原有98個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清理后留存61個。當年查處濫伐案件11起、盜伐案件2起,違法征地占用林地案件1起,非法運輸木材案件2起。2003年,加強對《森林法》的宣傳,加大林政案件的處理力度。查處濫伐案件9起、盜伐案件3起、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1起、非法運輸木材案件1起、取締木材黑加工點3處。2004年,查處濫伐案件11起、盜伐案件3起、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1起、違法運輸木材案件2起、取締木材黑加工點2處。2005年,在全縣10個鄉鎮開展為期1個月的全縣森林資源執法大檢查,逐村、逐屯、逐戶、逐單位清查。對2003年下半年以后的積案以罰代刑的各種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全面清理和復查,并查處2003年下半年以后未被查出的濫砍濫伐、人畜毀樹違法從及木材經營加工等違法案件,共查處濫伐17起、濫伐林木案件2起、違法征占用林地案件2起、非法運輸木材案件3起。同年,更新修訂《泰來縣森林資源管理辦法》,加強對森林資源的管理。
對野生動物的保護,縣林政部門深入宣傳《森林法》和《野生動物管理條例》,深入各鄉鎮、村屯執法檢查林木管護的同時,檢查濫捕、濫獵情況,就地宣傳《野生動物管理條例》,使農民和過去的獵戶不再有狩獵工具和狩獵習慣,濫捕、濫獵行為絕跡,農貿市場不再有出售野生山雞、野兔等獵物現象。
全縣草原面積109萬畝,退耕還牧面積0.6萬畝。草原的基本情況是天然草原減少,人工改良草場增多;改牧區減少,采草區增多;低產草場面積減少,高產面積增加;優質牧草增多;劣質牧草減少,草原的改良和更新初見成效。
泰來縣土地管理事業不斷發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健全。1987年是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第一年,泰來縣重視土地管理法的宣傳工作,在突出基本國策、突出統一管理土地、突出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審批權加大宣傳力度。組織學習貫徹《土地管理法》經驗交流會,推動《土地管理法》的貫徹實施。
1989年8月,下發《泰來縣城、建制鎮規劃區內土地管理具體辦法》,進一步加強縣城和建制鎮土地管理,確保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障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依照《土地管理辦法》規定,1992年4月印發《泰來縣土地使用暫行辦法》開始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1993年制定全縣基準地價,將全縣國有土地分為三個等別,結束了建國40多來縣內土地無償使用的歷史。1995年,下發《泰來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決定》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的管理。1996年,為加強國家建設征用地的管理,制定并下發《泰來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暫行規定》。1997年《泰來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辦法》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實施辦法》,同時出臺《泰來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依照法定用地標準,劃定宅基地控制區強調村屯建設原則上不得向外擴展,不得占用耕地。同年,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決定》中,確定對國有農用土地實行有償使用,由行洪區灘涂、灘地擴大到荒山、荒地、荒草等所有國有農用土地,同時在全縣范圍內對國有農用土地使用狀況進行全面清查,并與確權、登記、收費結合起來。2000年4月,修訂《泰來縣土地有償使用暫行辦法》,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強國有土地資產和資源管理,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并再次更新基準地價,把全縣國有土地按照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工企用地和辦公用地四大用途劃分為10級區域價和6級路線價。2005年5月,再次修訂《泰來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將全縣國有土地按照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和工業用地劃分為4級。
3.存在問題
3.1法制不系統、不完備、不全面
3.1.1.還未形成一個由憲法、自然保護基本法和單行自然保護法組成的自然保護立法系統。而且對許多至關重要的自然資源如水資源、大氣資源、動物資源、珍惜植物資源、風景資源以及一些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區域的保護和利用,至今尚無立法。總之,自然保護立法體系中還有許多空白。
3.1.2.有些重要的自然資源雖有立法,但往往就某種資源論某種資源,忽略了一種資源與另一種資源之間密不可分的聯系。因此這些立法不能很好地起到保護自然資源的作用。
3.1.3.立法不統一。如有些資源原由幾個部門管理,各管理部門常常各自頒布行政法規,而這些行政法規之間缺乏協調,致使對該資源的管理工作互不協調,甚至互相沖突。
3.2執法不嚴
要保護自然資源,不僅要有系統的、全面的、協調統一的立法,而且要嚴格執法。目前自然保護法規執行情況不能人滿意,有法不依、執法不真的現象比較嚴重。不僅是行政管理機關沒有真正行使自己實施法律職責,而且有的司法機關對保護法規的實施也不很重視,以致出現了卻無人實施或實施不力,知違法行為而不予追究的現象。
3.3群眾自然保護法制觀念薄弱
人們習慣于認為自然資源是無限的、無主的,可以任意開發利用,加之法律宣傳教育不夠,保護自然觀念淡薄,很多明明的侵犯國家所有權、濫用乃至破壞自然資源的違法行為,人們卻往往不以為是違法的。這種自然保護法制觀念薄弱情況是導致自然環境及自然資源被污染和破壞的重要原因。
4.應采取自然保護法制建設對策
鑒于上述情況,為了更好的保護資源,當務之急是加強自然保護的法制建設,使自然保護工作真正進入法治階段。應當采取法律建設行動是:
4.1加快立法步伐
要盡快地建設適合自然保護立法體系,尤其抓緊制訂自然保護基本法以及主要的自然資源保護法規,如野生動物法等。
4.2嚴格執法
應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強化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制度。使法律得到實施。同時要加強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和法院在自然保護中的作用。
關鍵詞:城市化;耕地保護;耕地資源
中圖分類號:F323.2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0432(2014)-05-06-1
1城市化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
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城市化,而城市化的建設就需要更多的土地資源作為后盾。近些年,我國城市化的進程不斷加快,是建國以來城市化發展最快的時期。根據國家相關部門的統計:2012年,我國的城市人口大約是6.6億,擁有49.68%的城市化程度。現今,我國的城市水平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預計在2050年時城市化水平將達到70%。
與此同時,我國的人均耕地占有量非常之少,耕地資源仍在不斷縮水,后備耕地資源不足,我國的耕地保護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我國的人均耕地占有面積僅為北美國家平均數量的1/12,與世界平均水平的差距很大。并且我國可開發土地少,不可利用土地多。
新《土地管理法》的頒布體現了國家對于耕地保護的重視,并提出“確保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的目標。“新法”中十分明確地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但是我國的耕地資源,具有人均耕地占有量少、耕地后備資源不充足、質量低,而且已經成為日益減少的主要特征。大部分地方,能被開墾的土地已經所剩無幾。除此之外,我國每年的人口增長都在1000萬以上,經濟建設也在如火如荼的進行著,糧食和經濟的雙重壓力幾乎使耕地喘不過氣來。
2耕地減少的現狀和原因
2.1土地資源現狀
國土資源部最新公布一組關于全國土地利用變更的數據:2004年全國耕地總量凈減少80.03萬公頃,人均耕地面積減少為0.09公頃,僅2004年,全國建設占用耕地14.51萬公頃,災毀耕地6.33萬公頃,農業結構調整導致耕地減少達20.47萬公頃,生態退耕73.29萬公頃,綜合以上4項,2004年耕地總共減少114.59萬公頃。與此同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的數量僅有34.56萬公頃。經過國土資源的調查,導致耕地面積減少的主要原因是生態退耕。
2.2耕地減少的原因
隨著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農業結構調整的步伐和生態退耕力度也相應提升。不僅如此,農村大批的剩余勞動力也因為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與國家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逐漸轉變為城市人口,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城市規模擴大和大批新城市的建立。在我國經濟加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城市化是社會發展的內在趨勢和必然要求。而且在建設過程中,一些重點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必然占用耕地。近幾年我國自主的加快了生態退耕的步伐,在利益的驅使下,耕地資源更多地轉向高效益部門。
在我國濫用和非法占用耕地的現象也十分普遍。根據《中國土地報》的報道,陜、粵、贛、豫、皖、魯、吉、川、湘、浙10個省,僅2010年和2012年兩年間,各類土地違法案件高達32萬宗,違法用地面積多達500平方千米。這種大規模的違法用地行為,不僅超出了經濟建設的需求量,而且經營方式粗放低效,犧牲了大量的耕地資源。其中一些地方政府扭曲的政績觀念也是耕地資源大量損失的間接原因。
在我國,有關國土資源的相關立法還不夠完善。雖然《土地管理法》已經頒布實施,但與其相配套的各種單行法律還沒有及時地頒布與實施,如果土地征用方面的專項法規一直處于缺位狀態,那么征地權力的濫用并以低廉的價格征用農用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現象是不能避免的,肯定會導致耕地資源的大量損失。
3在城市化進程中如何保護耕地
加大農用土地整治力度,確實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在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之后,標志著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時代的來臨,保護耕地資源,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也已經成為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戰略和艱巨任務。
控制現有大型城市繼續擴張的程度,挖掘存量土地潛力,利用土地將會更加高效集約。
城市用地結構必須進行調整,有規劃的、集約的利用土地是必然選擇。在開發和利用城市土地資源的過程中,必須結合土地的自然規律和土地的經濟規律。
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加強和完善是重中之重,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為核心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法律體系。
4結語
近幾年,在城市進程中,耕地資源已經到了短缺的程度。這個問題已經成為我國新時期經濟建設道路上的障礙。我們應當通過加大農用土地整治力度,挖掘存量土地潛力,加強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等措施,有效地保護耕地資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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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釋義】 本條是對侵犯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法律救濟程序的規定。
所有權和使用權是物權法中最基本的權利。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所有物依法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反映并確認了一定社會中人們對物質資料的占有關系。使用權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使用物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它反映了人們在特定的條件下對物質資料的利用并從中獲益的相互關系。本條規定所涉及的自然資源性財產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源于憲法和民事法律關系中對物的規定,確定了行政權保護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再救濟內容。
我國憲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根據憲法的上述原則規定,不同的法律對這些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作了具體規定。按法律規定確認所有權有二種形式,第一種是直接確認的形式。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規定土地所有權、除由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農村或郊區土地、宅基地、自留山之外,均為國家所有;使用權則由有關政府批準劃撥、有償轉讓而取得,或者因依法承包經營取得。《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使用權則包括探礦權、采礦權、經由國家批準取得;《水法》第三條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農村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該法又規定,國家所有水資源(包括江河、湖泊等)的使用權不論是取水、發電、養殖均須經批準。《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資源歸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集體的除外,按該法規定,“所有權包括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個人對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則包括國有、集體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的造林、采伐及對林地的合理經營權。《草原法》第四條規定,草原屬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草原除外;草原的使用權應當包括植被保護、放牧、合理經營收益等權利。荒地按憲法為國家所有,土地管理法中未對荒地作規定。《森林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集體對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有所有權,而不論國有還是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權只是指造林權。《漁業法》規定,國家、集體依法對水面灘涂的所有權,灘涂的使用權包括養殖權、捕撈權。除《礦產資源法》外,各項法律均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各種資源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對礦產資源則規定以國家主管部門辦理勘查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為取得使用權。這些權屬或使用證書、許可證為行政機關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標志,是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種是因發生爭議而由行政機關處理而發生的確認權利行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水法》第三十六條、《森林法》第十七條、《草原法》第六條、《漁業法》第十二條等法律規定,都明確規定因權屬和使用發生糾紛爭議的,由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理,這種處理決定是確定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一種形式,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如對行政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發證或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復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如果對這種涉及確權的復議決定不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尋求保護正當權益。
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精神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也是行政救濟的最終途徑。行政復議從本質上說仍然是一行政行為,盡管它能夠糾正下級行政機關的錯誤決定和行為,但不等于說它的內容絕對正確不會存在問題,因此,對行政復議的決定認為有錯誤,也可以通過行政審判來強化監督,納入整個救濟體制。
在本條中,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和法律的規定,對涉及自然資源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的行政復議,從原則上劃分為兩種情況,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復議要求。
第一種情況是一款所包括的內容,即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性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提出復議申請的。
首先,要明確的是“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在這里,即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只要是申請人認為就可以申請復議。在很多情況下,這類具體行政行為與權屬爭議有直接關系,當公民法人之間因權屬發生爭執時,是民事爭議,即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矛盾,可以直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為民事訴訟。但如果爭議一方要求行政機關處理保護時,不論行政機關如何處理,都將形成新的行政法律關系,它與民事爭議有聯系但絕不是相互等同,在這種情況下,就可能形成行政復議。
其次,當此類復議發生時,其內容是上列諸種自然資源性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或者要求確認,或者要求保護,總之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申請人的利益和權利。
再次,本條一款規定了這類復議是前置性復議,也就是說不同于對其他行政行為尋求救濟時,可以由申請人自己決定是先到行政機關申請復議還是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而是必須先到行政機關來復議,如果對復議決定不服或履行了復議程序之后才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復議前置是對復議活動的一種特別規定,以往都是在各項實體法中規定:例如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納稅數額與稅務機關發生爭執的,應先繳納稅款,方可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又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規定對治安行政處罰不服的,先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訴。在本條中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自然資源性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賦予的,國家對保護權利和保護財產同樣負有責任。
最后,對這種侵犯所有權使用權的行政行為規定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再救濟途徑。按照現代法制理論,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即具體行政行為要受到審判機關的監督,諸如本條一款規定的復議活動,仍然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對這些管理、復議活動通過行政訴訟給予監督,保證了行政機關正確有效的行使權力。
在抗擊疫情這個特殊時期,今年的“6.25全國‘土地日’系列專題”xx所將以線上宣傳與線下特色宣傳的相結合的方式,緊緊圍繞第30個全國“土地日”的主題“節約集約用地、嚴格保護耕地”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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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以全國“土地日”為主題的兒童創意書畫活動。用兒童的五色畫筆描繪更美好多彩的明天,把保護耕地、珍惜資源、集約節約用地的種子種在兒童的心田。孩子們通過繪畫的方式,展現了我們腳下的這片土地,號召大家從我做起、從點滴做起,共同參與到呵護美麗家園的行動中來。
廣泛提供和投放宣傳資料。在各村委會、企業、市民廣場等地擺放宣傳展板,電子屏幕滾動播出等方式,號召社會各界共同關注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增強全民保護耕地的意識,營全民珍惜土地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