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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13 15:37:2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

    篇1

    關鍵詞:工程監理 現場規范管理 主要內容

    中圖分類號: K826.1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按規范管理的原則,監理對建設項目的參與,必須依循建設工程監理制的要求,規范地從事監理責任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其主要內容是:①項目監理機構、設施的建立;②制定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③實施施工階段的監理;④規范施工合同的管理;⑤建立施工過程監理資料的管理體系;⑥設置設備采購監理并參與設備的監造。

    鑒于我國建設行業工作尚需進一步規范的現狀,以及政府、建設單位還未能讓建設工程監理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管理的實際情況,本文就前述6個方面與施工階段現場有關、墮待規范的問題加以探討。

    1.項目監理部的確認必須經過招投標

    這項制度似乎不屬于監理的現場管理內容,但是其直接影響了監理的現場管理的規范性,也體現了建設單位對項目監理部管理能力的選擇權力。有了這項制度,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等級、工期、投資數額以及技術特色等方面的要求,正確選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如有必要還可以細化到整個監理部的基本組成和配套設施的使用。這樣做有利于實現監理目標的控制、施工合同以及供貨合同的管理、參建各方決策機構的建立和信息的溝通,更有利于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速公平交易有形市場的建設和建設工程監理市場行為的規范化。

    2.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應該結合工程實際制訂具體內容

    在最新公布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及其配套的規范表格正式施行不到4年的時間里,已經流行幾種不同版本的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的書寫形式,這樣做有如下的積極含義:

    2.1能節省項目總監編寫“規范”及“細則”的精力和時間;

    2.2易于在同行中或與建設、施工單位間進行信息交流;

    2.3標準規范的書寫格式符合哲學上“形式上的相對,內容上的豐富多變”的范疇定義,也符合規范管理的要求。

    然而,規范格式也會帶來一個很大的負面效應,即有些總監不考慮具體情況而一味應付性地相互抄襲。在歷年的地區建設工程監理專項檢查中,“規劃”和“細則”的抄襲問題亦出現得極為普遍,如無地下室的多層結構工程突然冒出了深基坑的驗收等,經歸納之后發現多屬一家公司的某個“規劃”和“細則”版本,只經簡單的更換(如房屋的層數,總面積等基本參數),就產生了幾個乃至上十個工程的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所謂對編寫工作加以規范,是指前部較為通用的部分可以采取“填空”的方式編制,但一定要填對,注意去除不該填的地方,后部的具體措施和工作方法,應該由項目總監自己花費精力編寫,對具體工程進展情況和工程變更、計劃變更等補充情況絕不可以相互抄襲。

    3.實施施工階段的監理

    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是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本文僅就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工地例會、施工過程的控制工作、竣工驗收四個關鍵環節的內容加以分析和論述。

    3.1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

    該階段的工作表現為建設工程監理對施工單位和對自身的事前規范管理特征,不僅能夠體現監理部的技術管理能力,還考驗了其對施工單位市場行為的控制能力。①要求總監及全體監理,通過參與“技術交底”會議等活動,按各自的分工,熟悉項目的技術要求,掌握總承包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及質量保證體系;②按照“合同管理”的相應要求,檢查分包單位及施工隊的資質狀況;③核實施工許可條件,如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準備簽發“開工令”??梢姡瑴蕚涔ぷ鞯某浞峙c否是監理簽認開工令的必要條件。

    3.2工地例會

    這一工作內容在監理工程管理工作中已形成相應的制度。作為監理,應正確地認識到它是信息交流和關系協調的重要場合,所以要做好會前準備,列出在執行合同發生分岐的問題的動議;簽發召集會議的書面通知;注意引導甲、乙雙方圍繞動議進行討論,并提出協調意見;做好會議一記錄,并作為重要資料備檔。通過例會方式解決問題是強調透明化、規范化操作的基本方式。

    3.3施工過程的控制工作

    建設工程是一個周期長、影響因素較多的實施過程,建設單位在施工階段引入監理機制,就是要讓這一過程處于受控狀態。建設工程監理的職責是在工程目標實現的同時,保證工程質量能夠達到設計要求,并使投資和進度不會明顯地偏離事先設計的計劃范圍。由于控制工作的三個對象(投資、進度、質量)的創造和完成主體是施工單位,而不是工程監理,所以控制工作只是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手段,其工作的特點是對施工單位的工作成果加以分析、認定和考核。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項目監理部在此時的權力、職責,集中于對分項、分部施工和計劃的完成情況、工程質量驗收、各種報表以及各種上報資料的“簽認”上。因此,控制工作是監理規范管理的主題,也是建設工程監理是否能夠協助建設單位實現建設目標的基礎考核依據。

    3.4竣工驗收

    該階段工作的重點是工程質量的驗收,其依據是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分項和分部要責令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其次作為工程監理,應匯總、整理用以工程備案的各類資料、檔案;最后由總監和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對單位工程質量評估等竣工驗收報告審核簽字。

    4.規范合同管理的費用索賠處理

    該項工作是體現監理能力和公正性的最重要的場合之一,對甲乙雙方未能良好地執行合同的行為,監理的規范管理將表現為:

    4.1以監理的身份和能力,弄清責任所在;

    4.2依據施工合同,對索賠額度進行合理評價;

    4.3以書面的形式出具對索賠申請的鑒定意見。

    5.監理資料的管理

    在工程竣工驗收時,監理資料的完整與否也是建設項目能否順利備案、驗收的關鍵。規范的現場資料管理不僅體現在其日積月累上,更體現在管理的條理性,其管理工作基本內容包括:

    5.1監理資料的合理分類存放;

    5.2監理資料的保存和整理;

    5.3監理資料的完整交付。

    6. 設置設備采購監理并參與設備的監造

    設備采購監理是指依法設立的設備監理機構,接受委托方委托,在設備監理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對設備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調試和試運行所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活動。

    一般來說,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約,用戶只能對訂購的設備,尤其是較為復雜的大型設備進行出廠檢查與驗收,具體的制造過程根本無法掌握,所以就要委托第三方來完成對設備的監造工作。通過監造方派出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對設計的合理性、選材的正確性、工藝方案的可行性、制造過程執行工藝的準確性、檢驗工作的真實性等進行全面的過程監督檢查,這樣就可以有效地保證產品質量。

    篇2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職能,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我國境內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施建設監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也應逐步實施建設監理。本規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澇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發電工程、鄉鎮供水工程、給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環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統的地方電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以及外資、中外合資興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以及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對工程建設實行的管理。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和質量,并協調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

    第五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建設監理的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實行統一審批、分級管理。

    第七條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辦事機構為建設司。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審批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

    三、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審批和注冊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協調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部直屬大中型水利工程實施建設監理,并協調建設各方關系;

    六、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培訓管理工作。

    水利部設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和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批工作。

    第八條各流域機構協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辦事機構為建設處(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部有關建設監理的法規;

    二、負責本流域機構所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初審;

    三、負責組織本流域機構所屬單位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資格初審和注冊工作;

    四、對在本流域機構直屬水利工程中從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進行管理;

    五、指導、監督本流域機構直屬水利工程實施建設監理,并協調建設各方關系;

    六、負責組織本流域機構所屬單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培訓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辦事機構一般為建設處。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部有關建設監理的法規,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初審;

    三、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資格初審和注冊工作;

    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中從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進行管理;

    五、指導、監督地方水利工程實施建設監理,并協調建設各方關系;

    六、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培訓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

    第十條申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須報請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格評審委員會審查,水利部批準。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被委托與委托的合同關系;與施工單位(承包商)是監理與被監理關系。

    監理單位應依據合同,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維護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項目監理組織,該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項目監理組織必須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分包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項目監理組織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筑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自身過失造成工程重大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管理制度。

    監理工程師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涂改《水利工程建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十七條監理工程師不得在所監理工程的項目法人單位或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等單位任職,不得是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的合伙經營者。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是項目監理組織履行監理合同的總負責人,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全部職責,全面負責項目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變更時,必須經項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設計、施工等單位。

    第十九條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范圍內有關指令,簽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關款項的支付憑證,項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須按合同規定公正地協調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的爭議。

    第四章建設監理合同和監理程序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一般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與項目法人簽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其主要內容應包括:監理工程項目名稱;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工作條件(如交通、辦公場所等);保密內容及措施;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獎勵和賠償;合同生效、變更和中止;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理費在工程概算中作為一級項目費用單獨列支。

    第二十三條實施監理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二、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三、按照建設監理細則實施建設監理;

    四、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項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總結報告和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必須在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其實施工程監理的管理辦法,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與項目法人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規定接受監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在執行工程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須提交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協調解決,總監理工程師接到調解要求后,應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盡快作出公正處理,并書面通知雙方。

    第五章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二十七條國外公司、社團組織在中國境內獨立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委托國外監理單位承擔建設監理業務時,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接受中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中外合資興建的水利工程項目,應當委托中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國外貸款和贈款的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應由中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負責建設監理。

    第二十八條外資、中外合資興建的水利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用計取標準及付款方式,參照國際慣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由項目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監理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收繳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一、未經批準而擅自開業;

    二、聘用無《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人員從事監理工程師業務;

    三、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四、轉讓或分包監理業務;

    五、承包所監理工程的施工或經營與所監理工程有關的建院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六、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或被監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條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監理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取消其監理工程師資格,收繳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一、未經注冊,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監理業務;

    二、一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申請注冊;

    三、以監理工程師個人名義承接監理業務;

    四、出賣、出借、轉讓、涂改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五、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第三十二條瀆職,與承包商勾結瞞報、虛報、偷工減料,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篇3

        工程建設監理風險中的經濟目標風險,是指在工程建設監理的全過程當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因素,有可能會給工程建設經濟收入帶來的影響并因此造成損失。其主要的風險來源有自然環境,社會環境,項目業主,監理內部。工程建設監理風險中的的質量控制風險,是指在工程建設監理的全過程當中存在著各種各樣風險因素,有可能會給工程建設質量控制帶來的影響并且因此造成損失。其主要的風險來源有項目業主,勘察設計工作,施工企業,監理內部。工程建設監理風險中的投資控制風險,是指在工程建設監理的全過程當中存在的各種各樣的風險因素,有可能會給投資控制帶來的影響并因此造成損失。其主要的風險來源有項目業主,勘察設計工作,施工企業,監理內部。工程建設監理風險中的進度控制風險,是指在工程建設監理的全過程當中存在的各種各樣的風險因素,有可能會給進度控制帶來的影響并因此造成的損失。其主要的風險來源有自然環境,項目業主,勘察設計工作,施工企業,監理內部。工程建設監理風險中的安全管理風險,是指在工程建設監理的全過程當中存在的各種各樣的風險因素,有可能會給投資控制帶來影響并因此造成損失。其主要的風險來源有自然環境,項目業主,施工企業,監理內部。

        2工程建設監理風險管理的內容

        工程建設當中的風險識別,是工程建設監理風險管理的首個步驟,目的是要確定實施工程建設監理工作過程當中所面臨和潛在的風險,并加以分析、判斷,歸類,最后需要匯總制成風險核查表。所謂的風險評估是在對風險進行了風險識別后,再通過相應的辦法評估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以及風險可能引發的后果,并且通過潛在威脅大小風險事件分級排序的過程。分析、估計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是風險評估的首要任務。整體的分析和量化工程建設當中的監理風險,找出風險之間的相互作用和影響,確定企業自身的評價標準,計算監理企業能不能承受。具體操作分為以下幾個步驟:(1)確定監理企業的評價標準。(2)確定工程項目整體風險水平。(3)確定風險影響是否在可承受范圍內。風險回避按照風險的分析預測評估,提前避開風險源,消除風險產生需要的條件或直接改變監理方式,消除隱患。監理企業采取主動的行動,以防控結合的監理對策,來減少風險事件所帶來的損失。損失控制包括損失預防和損失抑制兩種。損失預防即預防和減少風險源和風險因素的產生;損失抑制即抑制已發生的風險事件的擴散條件;增強保護對象抵抗風險的能力;加強從業人員職業安全教育,減少由于人為因素引起的的工程建設損失。風險轉移包括非保險轉移和保險轉移。企業將自己不愿承擔的、或超過自己承擔能力的風險損失的經濟補償責任,轉移給其他經濟單位。這種行為稱為非保險轉移。保險轉移,一直是處理風險的最主要最有效手段,但是目前保險業務在監理責任風險領域的開展還不是很多。風險監控就是持續的跟蹤已經被識別的風險事件或風險因素,監控采取措施以后風險事件或因素自身的變化。風險監控的主要內容有,監控監理風險措施是否準確落實,是否有效;風險因素自身是否發生了變化,是否需要修改原來的風險監理計劃;是否發現新的風險誘導因素和風險事件。

    篇4

    建設部、國家計委《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管理,規范建設市場,實現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提高工程建設監理水平和工程質量,促進我省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對按規定應實行監理而未監理的工程項目,各

    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投標、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不得評定為各級優質工程。

    第二條嚴格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監理單位必須按資源共享質等級及核準的監理范圍承攬監理業務,對于擅自超越資質等級、超越監理范圍承擔監理業務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監理合同備案手續,按《河北省建設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監理業務,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條交通、水利、電力、市政等專業工程中的房屋建設工程,必須委托具有相

    應資質的社會監理單位監理,其專業工程監理應向社會公開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四條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擇優選定監理單位,其條件應以監理單位的整體實力

    、監理手段、監理業績、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條件、市場信譽為主要內容,不得以隨意壓低監理費用為優選條件。

    第五條禁止“同體監理”行為。任何監理單位不得監理與其股東單位有股份或資

    產關系的建設工程,也不得監理與其有直接隸屬關系單位的建設工程。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設計或施工單位)以及地產開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隸屬同一管理單位,也不得與其有股份等利益關系。

    第六條加強住宅工程監理,凡屬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住宅工程應一律實行監

    監理,并由業主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監理。

    第七條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發包單位應委托與總承包單位無隸屬關系或無利益關系并具有相應資質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八條新設立監理單位,必須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有關規定設立,

    業務上接受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九條新設立和原設立監理單位經建設部定點院校培訓人員的比例,一律應達到50%以上,監理單位自批準成立起3年內中級以上職稱監理人員必須達到全員培訓。

    設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均必須由取得建設部監理培訓結業證書或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高級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擔任。

    第十條新設立的監理單位自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因人員或資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的,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要求的,將取消其監理所單位的資質。

    第十二條由設計院發起或控股的監理單位,設計單位股份應設置的優先股,設計單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預監理單位的經營決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條建立全省監理人員年度考核與考試相結合的制度,全面規范總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任職資格和行為。建立各級人員的考試題庫,對已取得總監

    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實行每兩年一次分級別、分專業的考試??荚?/p>

    結果作為考核人員資格的標準。

    第十四條實行合作或聯合監理的,監理單位的資質按低資質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及監理范圍核定,并由主監理方出任總監。主監理方派駐現場機構人員事少于現場總人數

    的二分之一。嚴禁建設單位以任何方式與監理單位進行聯合或合作監理。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核準的等級有范圍承攬監理業務,對確需承攬上一等級或跨行業監理業務的,應經工程所在地省轄市建委初審、報省建委審批。

    申請承攬上一等級或跨行業監理業務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

    件。

    (一)監理單位自取得資質證書起滿一年以上;

    (二)在核準的范圍內監理過擬承擔上一等級工程的同類型工程;

    (三)有與擬承攬工程相配套的專業監理工程師;

    (四)有與擬承攬工程等極及專業相符的總監理工程師;

    (五)監理機構人員總數符合要求;

    (六)上年度工作質量考核合格。

    同一個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申請單項審批的工程個數總量;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

    不超過5項,工業項目不超過2項。

    丙級資質監理單位不得申請承攬一等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十六條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法人必須把工程投資、進度和工程質量全部委托給監理單位監理,不得進行單一目標的委托。未經監理單位總監簽字、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工程建設監理費的有關規定,嚴禁隨意壓級壓價等擾亂建筑市場的行為。監理取費依據建設部的規定一律按工程總造價百分比計取,用插入法計算,并不得低于規定幅度的下限。對違反規定的監理合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予以登記備案,不得核發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許可證。

    嚴禁監理單位以任何名義或方式向建設單位返還監理費。

    第十八條實行掛牌監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均實行掛牌監理,建設項目有多個監理單位監理時,各監理單位應分別獨立掛牌。標牌由河北省建設監理協會統一印制。

    第十九條嚴格項目監理機構管理。項目監理實行人員之定崗、持證上崗和總監負責制度。

    監理單位應派駐以項目總監、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組成的監理機構,且專業人員配套,項目總監和監理工程師應具有相應資質并持證上崗。實行監理人員應當與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名單相符。監理人員名單應上墻公布。

    每一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置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價(萬元)人數

    500以上≥3人

    500—1000≥4人

    1000—3000≥5人

    3000—5000≥7人

    5000—10000≥10人

    10000以上≥13人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監理許可制度。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辦理監理合同審查備案和監理許可證時,應填寫監理工程報審表,并附監理單位資質副本及復印件,總監、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監理工程報審表應包括:監理工程概況、監理單位概況、擬進駐現場監理機構人員概況等。監理工程報審表由省建委統一式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核發監理許可證書,未取得監理許可證書,不得開展監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項目監理監理實施前,監理單位必須針對本工程特點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項目竣工后應寫出監理總結,以上資料作為對監理單位監理工作質量考核與年檢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監理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填報監理制式表格,未按規定表格填寫的,質量監督部門應不予核驗工程質量等級。

    第二十三條嚴格監理單位建筑市場行為,實行監理單位資質的動態管理,有下列行為的,可視為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1、監理單位設置分支機構或分公司;

    2、監理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轉包或分包監理工程任務的;

    4、監理單位與工企業、房地產開發、材料設備供應企業發生經濟利益關系的。

    5、嚴重違反建設監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及調整技術經濟人員,應在任命(調、聘)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和證明材料。到省建委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外埠進冀監理單位應在正式簽定監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辦理進冀審批手續,未經批準的不得進場監理。

    外埠進冀監理單位一律實行單項工程監理審批制度,并必須由本單位的監理人員監理,不得在冀招聘監理人員,不得在冀設立分支機構或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對取得監理資質證書滿一年未開展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營業范圍;滿二年未開展監理業務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加強建筑市場稽查力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的稽查力度,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嚴肅查處。

    第二十八條省建委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原冀建監[1998]188號文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河北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建監[1995]737號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

    第二章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共同負責推進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建設部歸口管理全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建設部的主要職責:

    起草并商國家計委制定、工程建設監理行政法規,監督實施;

    審批甲級監理單位資質;

    管理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注冊等項工作;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監理法規,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設監理法規并監督實施;

    審批本行政區域內乙級、丙級監理單位的資質,初審并推薦甲級監理單位;

    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注冊工作;

    指導、監督、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第七條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管理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監理法規,根據需要制定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實施辦法,并監督實施;

    審批直屬的乙級、丙級監理單位資質,初審并推薦甲級監理單位;

    管理直屬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注冊工作;

    指導、監督、協調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設監理范圍及內容

    第八條工程建設監理的范圍:

    大、中型工程項目;

    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九條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

    第四章工程建設監理合同與監理程序

    第十條項目法人一般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當與項目法人簽訂書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是: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監理費從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減建設單位的管理費。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工程建設監理機構。監理機構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它監理人員組成。

    承擔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監理機構應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四條工程建設監理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按照建設監理細則進行建設監理;

    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

    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項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其授予監理工程師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第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過程中,被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與項目法人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的規定接受監理。

    第五章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與監理工程師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實行資質審批制度。

    設立監理單位,須報工程建設監理主管機關進行資質審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是建筑市場的主體之一,建設監理是一種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與被監理單位是監理與被監理關系。監理單位應按照“公正、獨立、自動”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平地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制度。

    監理工程師不得出賣、出售、轉讓、涂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監理工程師不得在政府機關或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單位兼職,不得是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的合伙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范圍內有關指令,簽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關款項的支付憑證。

    項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二十六條總監理工程要公正地協調項目法人與被監理單位的爭議。

    第六章外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建設監理

    第二十七條國外公司或社團組織在中國境內獨立投資的工程項目建設,如果需要委托國外監理單位承擔建設監理業務時,應當聘請中國監理單位參加,進行合作監理。

    中國監理單位能夠監理的中外合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委托中國監理單位監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與該工程項目建設有關的國外監理機構監理或者聘請監理顧問。

    國外貸款的工程項目建設,原則上應由中國監理單位負責建設監理。如果貸款方要求國外監理單位參加的,應當與中國監理單位進行合作監理。

    國外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一般由中國監理單位承擔建設監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外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建設的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用計取標準及付款方式,參照國際慣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對項目法人的處罰決定抄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并可以處以罰款。

    未經批準而擅自開業;

    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轉讓監理業務;

    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條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出賣、出借、轉讓、涂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涉及國家計委職能的條款由建設部商國家計委解釋。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監理,保障工程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和投資效益,維護建設單位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工程建設監理是指依法成立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被監理的單位在項目論證、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設監理工程。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管理本部門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第五條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有關機關接到舉報后,應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者給予獎勵。

    第二章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一)國家、省、市的重點工程;

    (二)大、中型工業建設項目;

    (三)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交通、水利、城市基礎設施及各類民用建設工程;

    (四)投資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建筑裝飾工程;

    (五)依法應當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八條監理分為前期、設計、施工等階段。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的全部階段進行監理,也可以對部分階段進行監理。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在施工階段必須實行監理。

    第九條前期階段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投資項目的前期決策咨詢和可行性研究咨詢。

    設計階段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參與對設計方案評選,協助建設單位確定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合同、審核設計圖紙、審查設計概(預)算。

    施工階段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協助建設單位制定施工招標方案;

    (二)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投資控制的方案和保證措施進行審查,并督促施工單位執行;

    (三)對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和設備進行質量控制,對分項、分部、單位工程質量檢查認可;

    (四)各種技術、經濟文書的簽證;

    (五)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結算審查,做好工程保修的監理工作。

    第三章監理的管理

    第十條設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設立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注冊資金;

    (三)有十名以上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其中專職從業的高級工程師或高級建筑師不少于2人,高級經濟師不少于1人;

    (四)有從事工程監理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市外監理單位進入本市承攬監理業務的,應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屬于同一經營實體,不得有隸屬關系和任何其他利害關系。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本條例規定實行監理的工程,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監理單位。監理單位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中標的監理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依法簽訂監理合同,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施工階段的監理合同中,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行使以下各項權利:

    (一)開工、停工、復工、返工等監理指令的權;

    (二)設計圖紙、文件、施工方案審查權;

    (三)工程施工質量檢驗權、否決權;

    (四)工程施工進度簽認權;

    (五)工程價款支付簽認權;

    (六)安全施工與環境保護監督權;

    (七)撤換不合格的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的建議權;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建設單位在監理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合同內容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第十六條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指令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更改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指令。

    建設單位對工程施工中的意見應通過總監理工程師以監理指令實施。對違反國家標準、影響工程質量的意見,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拒絕。

    第十七條監理人員不得在國家機關或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單位供職;不得向被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推銷與監理工程有關的設備、材料、構配件,或從事其他公正監理的活動。

    第十八條被監理單位必須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有關工程資料。

    監理單位應當定期向建設單位通報工程建設監理的情況

    第十九條應當監理的建設工程未實施監理或未按規定簽訂監理合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經批準設立滿2年的,根據其專業能力、規模和監理業績,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一條對已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監理單位實行年度審查制度。未經年度審查的,不得從事監理活動。

    第二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工程應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并由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四章監理的業務

    第二十三條工程項目建設監理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存按有關法律、法規和?。ú浚┲贫ǖ囊幏逗图夹g標準執行。

    監理檔案應按期如實反映工程建設過程,完整收集反映工程質量及工程質量責任的各類原始資料。監理單位應按照用戶咨詢要求和國家有關部門的工作要求,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據下列文件實施監理:

    (一)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監理合同、施工合同;

    (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預)算、設計圖紙及其他有關文件;

    (四)工程建設規范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實行監理人員崗位注冊制度。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由所在監理單位申請注冊登記,瓴取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監事活動。

    監理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涂改崗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承接監理項目時,應組建現場監理工作機構,編制監理規劃,并建立監理工作責任制。

    監理工作機構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及監理技術人員組成,其組成人員名單應報建設單位備案;更換監理人員應經建設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承接監理項目后,應有與工程建設相適應的監理人員進駐現場跟班監理,重要的部位和隱蔽工程必須旁站監理。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員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或合同約定的,應及時出具書面通知,要求施工單位改正。

    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二十九條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總監理工程師召集建設單位代表、被監理單位代表按合同約定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監理費從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不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或依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直接向被監理單位下達指令,影響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報批準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或吊銷其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監理活動的;

    (二)在辦理資質等級時弄虛作假的;

    (三)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監理活動的;

    (四)偽造、涂改、轉讓、出賣《資質等級證書》、《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

    (五)轉讓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

    第三十四條監理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暫扣或吊銷《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情節嚴重的可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假借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監理工作的;

    (二)出賣、出借、轉讓《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

    (三)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或從事影響公正監理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實行監理的工程在設計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出現地基基礎或主體結構工程質量等重大問題,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工程建設監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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