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4-02 15:55:5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經濟糾紛相關法律法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競爭愈演愈烈。為了使企業自身得到更好的發展,企業往往會采用不同的銷售手段等來拓展企業的業務范圍,進而提高企業在市場中的占有額度。當下企業較多都采用的銷售手段有促銷、低價以及應收賬款。其中應收賬款是目前大多數企業最重要的銷售方式。
據國家發改委關于我國工業企業應收賬款情況的統計,截止2014年12月,我國東部地區應收賬款發生額為71675億元,與2013年同期相比增長8.6%,上升幅度與2013年同期相比下降2.9%。其中應收賬款上升幅度最大的應屬山東和廣東,上升幅度分別為11.9%、10%。中部地區工業企業應收賬款發生額為19756億元,與2013年同期相比增長了15.3%,上升幅度下降了5.1%。其中上升幅度較大的是江西和河南,分別為28.2%、24%。西部地區工業企業的應收賬款發生額為13736億元,與2013年同期相比增長了10.2%,上升幅度下降了9.1%。其中貴州、甘肅的上升幅度最大,分別為21.8%、21.5%。據中國行業研究網統計,截止2014年4月末,2013年已公布年報的2411家非金融上市公司應收賬款總額共計22214億元,同比增長15.82%,其中,1702家非金融上市公司應收賬款與上年同期相比均呈現出不同程度的增長趨勢,占比達70.59%。2013年這2411家上市公司的營業收入同比增長9.19%,低于其2013年應收賬款增長幅度,上市公司面臨著較大的財務風險,也導致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惡化。據了解目前我國企業的銷售貨款難以回收,比率高達37%。其中,有不少國有企業的銷售款未回收率高達50%,甚至有的企業更高。目前我國企業平均壞賬率是5%-10%,是美國的20倍;平均賬款拖欠期為80天,是美國的13倍。企業的應收賬款比例為20%,但企業的呆賬、壞賬其中有5%-10%都是由應收賬款造成的。有的企業的呆賬、壞賬比率甚至超過了30%。
根據上面的數據所反映的情況我們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國企業應收賬款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凈額居高不下。據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工業企業的應收賬款的數額相當高,仍處于持續上升的趨勢。其二,賬期長。應收賬款賬期長,企業的銷售貨款難以回收,這是導致企業應收賬款凈額持續增長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賬期長也導致了企業應收賬款中呆賬、壞賬的比例的增加。其三,企業對于應收賬款管理方法的欠缺以及監督的不得力。目前不少企業將對應收賬款的管理目光放在數量的增減上,而忽略了應收賬款的成本以及賬期。也正是企業對應收賬款的管理不到位,導致了企業應收賬款呈現出凈額高以及賬期長的局面。使企業面臨著較大的財務危機,為企業的經營管理以及在未來的發展都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二、企業應收賬款管理存在的問題
1.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交易雙方在交易的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經濟糾紛也層出不窮。然而我國關于解決交易雙方經濟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還相對落后,導致交易雙方在交易前或交易后產生的經濟糾紛問題的解決缺乏法律的支持,企業缺乏法律基礎,法制觀念淡薄,進而影響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目前不少企業對于所欠貨款的認識不端正,將其視為免費的午餐,加上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因素,導致銷貨方銷售貨款難以收回,既不利于銷貨企業的長期發展,也阻礙了交易雙方后期交易的形成。長此以往,加大了銷貨企業資金運轉的難度,進而導致其相互效仿,使各個企業銷貨款回收難形成惡性循環,最終影響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2.企業信用機制不完善。信用是市場經濟得以進一步發展的根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后,原以國家信用為主導的計劃經濟體制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應是企業信用。然而,市場經濟在我國發展較晚,企業信用機制不完善,因而,在企業與企業交易的過程中信用缺失的事件時有發生。銷貨方在前期交易的過程中對客戶的要求全盤接受,而交易一旦形成,企業事前對客戶承諾往往難以兌現。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客戶支付貨款的積極性,因而企業的應收賬款的賬期拉長,銷貨方為了收回這些銷貨款,往往會投入更多的人力、財力、物力,進而對企業長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3.企業銷售制度不完善。企業銷售是應收賬款產生的前提條件,可以說,企業銷售與企業應收賬款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銷售制度的完善與否也直接影響了企業應收賬款。然而目前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制度并不完善,也對其關于應收賬款的管理造成了阻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交易合同不完善。目前大多數企業在制定銷售合同,都是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礎之上,合同中將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明確。但目前有不少企業在實際交易過程中,關于應收賬款的相關事宜的協商,往往是“口頭約定”而很少在交易合同中進行明確。一旦交易雙方因應收賬款事宜產生經濟糾紛,雙方都難以出具實質證據。影響了交易雙方的利益。其次,考核機制尚待完善。目前大多數企業都是將業績與工資相互捆綁。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往往會為了自身的利益而使用各種手段來促成交易,采用應收賬款的銷售方式成了銷售人員重要的銷售方式之一。在這種特殊的條件下,企業現下的銷售制度對銷售人員應收賬款的銷售方式約束力度不足,進而造成了應收賬款凈額的持續上升。此外,企業的售后服務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購貨方支付貨款的積極性,致使貨款難以收回。
4.企業內控不嚴。對于企業應收賬款的管理,我國《企業財務準則》也有相應的要求,企業對產生的壞賬應及時處理或者及時做好處理的準備,可以將壞賬進行沖銷或轉為管理費用等。但在企業實際對應收賬款的處理,往往難以做到嚴格遵守準則來執行,也導致了各種問題的產生,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清算不及時,形成賬外債權。企業對于應收賬款的管理,往往將目光集中于銷售額的提升,而缺乏有效的措施對企業的應收賬款加以管理,導致企業形成了一定數額的賬外債權,對企業的長期發展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其二,貨款催收不力。企業對于應收賬款的催收,往往缺乏專門的催收人員,加上催收賬款的工作人員往往態度表現的不積極,使企業貨款催收收效甚微。其三,對賬頻率低。其主要原因是企業缺乏定期對賬的制度,造成了企業對自身所持應收賬款的具體情況不明了,對客戶影響其支付貨款的因素缺乏了解,進而難以采取有效的應收賬款管理措施,加深了貨款收回的難度。其四,對壞賬的處理不到位,主要表現在處理不及時,導致企業應收賬款的賬面上仍有一部分壞賬,加大了企業對自身應收賬款情況的了解難度。
三、加強企業應收賬款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我國關于企業應收賬款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相對落后,致使企業在交易過程中因應收賬款相關事宜產生的經濟糾紛的處理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也導致在相關問題的處理過程中形成了更多的問題。目前只有《企業財務準則》中對壞賬的處理提出了相應的要求,然而并不能滿足企業應收賬款的管理的需求。因此筆者認為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將應收賬款相關事宜的處理方法在法律中予以明確,使企業對應收賬款的管理以及因其形成的相關問題的處理能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還應對企業應收賬款的凈額加以限定,加大對違約方的處罰力度,以免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存在的漏洞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對相關企業的發展造成影響。
2.完善企業信用機制。孟子有言“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企業的應收賬款的產生則是建立在企業信用的基礎之上,良好的企業信用能提升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力度,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然而目前企業信用機制建立不完善,在交易的過程中不時有失信、毀約的事件發生,有的企業甚至在交易前對客戶的要求一應俱全,事后則不予兌現。究其根本主要是由于企業信用機制不健全,被相關企業所利用。這不僅阻礙了企業應收賬款的收回,也影響了企業在市場中的聲譽,對企業長遠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筆者認為,要使企業應收賬款存在的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則加強企業信用機制的建設則刻不容緩。要完善企業信用機制,應主要從企業內部管理出發,加強對自身以及客戶信用管理的控制和監管,如:建立客戶檔案、搜集客戶相關信息、對客戶信用加以評價等。此外在交易過程中還應加強對合同以及簽訂事宜的審查工作,避免合同被不法分子利用,使用文字歧義等方式企圖獲利,為企業造成潛在的傷害。
3.強化企業應收賬款日常管理。加強對企業應收賬款日常管理能使企業有效掌握與客戶之間的業務關系,便于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減少企業的損失;并且還能幫助企業提前預警企業應收賬款風險,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企業規避該風險。筆者認為,首先要建立起動態的應收賬款跟蹤體系,了解企業應收賬款的成本、賬齡等,做好企業應收賬款風險預警。其次,將賒銷申報制度化,使客戶延期付款的應收賬款的相關情況得到管控。降低企業壞賬發生率降低企業損失。此外還應對應收賬款還款期限加以限定,還款期限的長短應適中,過短、過長對企業的發展都不利。
4.加強企業內部管理。目前企業內部會計控制不嚴,也進一步增加了企業應收賬款回收的難度。筆者認為要使企業應收賬款管理現狀到有效的改善,除了建立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完善企業信用機制,加強應收賬款的日常管理外,還應加強企業的內部會計控制。首先企業對應收賬款的管理應做到及時查賬、對賬,對企業產生的壞賬及時清算、處理,使企業明晰其自身所持應收賬款的真實情況。其次,企業應加大對銷貨款的催收力度,企業可以建立專業的催收賬款的工作小組,專門負責企業應收賬款催收環節,對難以回收、賬期長的應收賬款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并上報,與企業內部應收賬款管理人員做好溝通,積極采取相應措施降低企業的損失。此外,需要強調的是,相關執業人員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相關制度,使企業避免因工作人員操作失誤而造成的損失。
關鍵詞:法務會計;人才;制度; 發展
一、我國法務會計亟待發展
我國市場經濟環境復雜多變,在經濟活動中出現了許多經濟詐騙案件,其中均涉及會計法律問題,因此,加強我國法務會計發展勢在必行。
1、市場經濟的發展促使法務會計發展
法律,是調節和約束市場經濟經濟活動的有力行為,是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表現。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約束自身行為,成為十分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企業經濟活動中的“雙刃劍”,當企業利益受到侵犯的時候,采取法律途徑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可以保護企業的經濟行為,也可以約束企業行為,保障市場經濟有序發展。同時,市場經濟的所有行為都與會計、審計密切相連,必須在復雜的會計、審計中與法律架起一座橋梁,讓法務會計成為解決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的一把利刃。
2、經濟糾紛的解決與經濟損失的計算促使法務會計發展
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訴訟案件、經濟糾紛增多,為避免過多的糾紛困擾,當事人都希望私下解決,這個時候就需要法務會計人員出面協調。一方面,法務會計人熟悉經濟糾紛的性質;另一方面,法務會計人也了解經濟損失情況和法律法規,所以法務會計人員能夠有效及時的幫助當事人在較短的時間內,以較低的費用最大化的解決經濟糾紛。
3、會計學的發展促使法務會計發展
我國經濟業務種類隨著全球化經濟的發展,呈現了新型化和多元化的趨勢,金融工具的推陳出新,讓經濟現象復雜多變,會計理論和會計法律之間存在的差異化日益凸顯。目前,我國的會計從業人員僅限于專業知識,在會計法律方面十分欠缺。然而,法務會計作為會計與法律間的橋梁,是妥善解決經濟法律問題的有力工具。
二、我國法務會計發展所面臨的困境
1、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匱乏
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沒有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雖對于法務會計職能、概念、內容及人才培養上有一定的研究,但仍存在諸多爭議。我國的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理論體系研究上,缺乏對實際案例及實際操作的應用性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理論文章諸多,實證文章較少;在研究層次上不夠深入。因此,法務會計實踐缺乏完整的理論指導,我們應強化和完善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建立完善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
2、法務會計相關法律、制度發展滯后
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缺乏與法務會計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出臺與此相關的法務會計職業道德規范,以及法務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認證制度,不僅如此,傳統的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也較少涉及法務會計相關規定,這一系列現象都表明,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滯后。
3、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缺乏
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的缺乏,是影響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我國目前的會計人才培養模式而言,培養出來的多為單一型人才,如會計人員、審計人員、律師等。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服務主要由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提供,盡管注冊會計師具有專業的會計和審計知識,但他們缺乏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在從事法務會計工作的時候,往往注重會計信息和證據的研究,而忽視了法律程序與法律證據。同樣,律師雖然具備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具有豐富的經濟案件解決經驗,但他們缺乏會計和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在從事法務會計的工作室,無法深度挖掘藏匿于會計資料中的深層違法違規信息。在我國,既懂法律法規知識,又懂會計知識,能夠識別虛假會計信息,具備審計技術的綜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人才的缺乏就導致我國法務會計在短時間內得不到迅速的發展。雖然許多高校已經開始法務會計工作,但也屬于起步階段,在教學上缺少成功的法務會計教育案例。
4、對法務會計認知度較低
盡管法務會計已經在許多領域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由于法務會計專業性太強,許多人不了解甚至沒聽過,企業也沒有認識到法務會計在公司內部關于解決經濟糾紛和調查會計人員、違法違規的具體作用,更沒有認識到法務會計人員在解決這類問題上的優勢。有學者曾對我國法務會計發展及其情況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對象主要是從事會計教育與會計工作的人員。但最后調查的結果顯示,法務會計在我國的認知度較低,即便是專業從事會計專業領域工作的人員。
三、解決我國法務會計發展中存在問題的措施
1、建立健全我國法務會計相關法律法規
法務會計工作人員作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協調和保護社會經濟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主導力量,應對法務會計行業制定和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以法律的形式規范法務會計人員的執業資格、規則和程序,為規范法務會計人員執業行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過建立健全法務會計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面,從制度上推動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另一方面,間接的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2、完善我國法務會計理論體系
現階段我國法務會計缺乏系統的基本理論,沒有完善的法務會計理論無法更好地指導法務會計實踐,不能豐富傳統理論框架和會計專業知識結構。因此,我國的法務會計理論之后的原因,主要包括,首先,社會的認知度缺乏,對法務會計的重視度不夠;其次,缺乏國外先進理論和實踐經驗;再次,對法務會計研究投入人力、財力不夠,研究規模小且分散。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務會計理論研究體系;成立相關協會,以學術研討會、論壇、刊物等形式進行交流;根據現階段法務會計發展形式,主要圍繞法務會計目標、定位、職能、原則等問題達成共識;注重我國會計訴訟案例研究,讓每一次案件作為對理論的檢驗。
3、加強我國法務會計人才培養
推動法務會計發展,必須加緊培養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人才培養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可以大膽的借鑒和吸收西方發達國家的人才培養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環境培養符合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法務會計高級人才。在高等院校中開設法務會計專業,借鑒國外經驗,同時,鼓勵會計專業學生學習會計專業知識的同時學習法律專業,取得雙學位。繼續完善后續教育,提高法務會計人員專業能力,及處理各種會計法律問題的能力。
綜上所述,在我國經濟形勢復雜多變的當下,各種虛假會計信息開始涌現,經濟訴訟案件比過去提高,法務會計問題也隨之凸顯。通過探討我國法務會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好為推動法務會計的發展提出了一定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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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責任及對應的風險。根據法律法規,股東須承擔除了出資額以外責任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點:
3、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
4、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
5、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基于以上規定,如果信托公司作為投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委派董事監高人員,如果公司出現以上情況則信托公司可能將承擔除了出資額以外的經濟賠償責任。而股權代持情況下,信托公司及委派人員沒有客觀條件和主觀動機去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以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及債權人利益,所以也較難出現信托公司要承擔除出資外的連帶賠償責任情況。
6、刑事責任風險。根據《刑法》中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若信托公司所投資的目標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單位犯罪情形的,參與該單位犯罪的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此過程中,作為目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或者具體的經營管理者都可能會牽涉其中。與前述管理責任類似,信托公司信托持股情況下,較難具備股東承擔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對經濟糾紛有個準確的了解是我們分析并解決經濟糾紛的前提和關鍵。何為經濟糾紛?我們知道經濟糾紛,又可稱之為經濟爭議。而具體的定義則是:因經濟義務以及經濟權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的爭議,其意指為經濟糾紛。所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引發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且主體間是平等的。這也稱之為經濟糾紛。可見,經濟糾紛的糾紛內容是多樣性的,則也就決定了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多樣性。
2.對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的經濟活動。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維護各自獨立的經濟權益為主要準則,又伴隨著經常變幻莫測的客觀情況,因此會發生無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經濟權益爭議,在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下,從而便產生了我們口頭所說的經濟糾紛。一般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包括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這幾種方法。具體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簡單、靈活、迅速的解決糾紛。在經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彼此產生意見分歧時,當事人應當在進行充分協商以及互相諒解的前提下自愿達成和解。當然,達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礎上才可通行的。而這個基礎是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協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終使經濟糾紛得以解決。而很多問題是復雜的,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調解
當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彼此間發生了爭議、且不能相互達成和解的情況下,這時候,就需要用到調解途徑。進行調解可向當事人雙方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來達成調解協議。
2.3仲裁
在當事人雙方未能協商成功達成和解或者進行調解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根據合同所訂立的相關仲裁條款及其他書面形式,即其在糾紛發生前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進行仲裁。當前我國仲裁實行的制度是一裁終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是,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關條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的這一前提下申請執行仲裁。
2.4訴訟
如果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中并未訂立相關仲裁條款,且發生紛爭后也未能達成仲裁協議時,合同當事人則可將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還是具有其自愿的這一特點,如解決時可能會引用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糾紛。當事人也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條款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產生的經濟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在我國,解決其經濟糾紛的途徑以及方式有如下幾種,其最主要有民事訴訟、仲裁、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當經濟糾紛發生在當事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時,解決這種經濟糾紛的方法首選的是民事訴訟或者是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侵犯時,可采取提起行政訴訟又或者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3.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
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即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已成為當前社會科學研究的重點研究對象。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構成的,與學科、理論及實踐并重的綜合性的研究。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經濟紛爭及其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就已備受各國法學界關注,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法社會學和司法實踐研究領域。不得不說,國外有關經濟糾紛解決的研究現狀與成果,到現今為止已有大量介紹,此處便不再累贅復述。在國內,近些年來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方面的研究已較有成果,其發展相對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繼問世。國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對這一領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見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已引起社會和學界的極大重視,尤其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對多元化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這一制度構建中,也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自覺意識。但是,目前我國所參與的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相關理論研究、制度構建、程序設計、立法以及實踐的主題皆較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學界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對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時必須運用適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時在依照相關法律條文來處理民事案件時,是必須要在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憲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都相當明確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這些法律原則不但適用于人民法院的判決工作,也同樣適用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訴訟帶有一定的成本,這里不僅是法院和當事人的開支,也包括訴訟可能帶來的當事人的名譽損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決途徑迫在眉睫,刻不容緩。通過對以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了解與分析,本文認為,由于,經濟糾紛內容復雜,在主持和解、調解等活動的時候,應當做到以下幾點: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關調解活動時,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調解。②當事人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條文的規定。在進行調解活動時也必須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調解準則。③對當事人的處分權既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不違反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也不會對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損害,是在當事人自愿為前提條件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適度干預,這就是調解協議的達成。在司法的實踐過程中,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調解來結案的,這種結案方式已經越來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員的重視,通過調解來結案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從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歷來對法院的調解都是相當重視的,并且這也是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的一種極為重要的解決方式。并且,從審判務實這一角度來看,調解也是法院進行案件審理時運用最多的結案方式。相對于判決,法院在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時,調解則具有較大的優越性,通過調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從而促進當事人雙方的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將民事權益爭議更及時、更徹底地解決;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預防以及減少民事訴訟;有利于社會秩序以及經濟秩序的維護,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5.總結
[關鍵詞]新形勢 財務人員 法律意識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經濟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我國財務管理工作發生了重大改變,而當前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業務能力、分析判斷能力與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還存在不少的差距,法律意識、原則性、責任感以及敢于與違法違紀現象抗爭的勇氣還有待進一步增強。
一、新形勢下增強財務人員法律意識的必要性
財務工作是指在國家法律、制度的指導下,按照資金運動規律運用和管理單位資金處理財務關系的經濟活動,包括財務會計、財務審計、財務監督等等。財務人員對單位的財務工作負有重大責任,甚至一個微小的失誤都將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經濟一體化,我國經濟環境日益復雜,各種形式的財務犯罪、腐敗逐漸增多;新的財務準則、財務制度及其相關的規定不斷出臺,經濟糾紛的外部形態也不斷翻新,財務人員對工作中必須的法律知識準備不足,無法應對紛繁復雜的經濟局面,極大地限制了企業依法理財,制約了企業的發展。因此,財務人員應不斷強化自身法律意識,學習財經政策法規,依法理財、規范財務行為,這對于維護我國經濟秩序的和諧穩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強化財務人員法律意識的途徑
根據財務工作的職業特征及我國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強化財務人員法律意識的具體途徑有以下三種:
1.自我法律意識的提高
財務工作與經濟利益聯系最為密切,財務人員是財務工作的直接參與者。如果財務人員具備足夠的法律意識,就可以自覺抵制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和誘惑,嚴格遵守財務法規的有關規定。而財務人員在選擇財務職業之前,對此就要有清醒的認識。一方面,要及時了解并熟悉國家制定的各項財務法規、方針、政策,嚴格貫徹執行和遵守經濟法、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不斷增強自我修養,堅持時事政策知識、財政稅務知識、企業管理知識等相關知識的學習,提升自己的法律素養。財務人員要通過自我教育、自我鍛煉、自我修養,將法律意識轉化為內在精神品質,規范和約束自身財務行為,忠實地履行自己的工作義務,努力做一個品質優良、紀律嚴明、作風嚴謹、一塵不染的執法者,為企業財務管理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2.加大法律培訓的力度
據了解,企業財務人員在工作中出現失誤,往往不是因他們缺乏財務專業知識造成的,正是由于他們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法律風險意識以及缺少適宜、詳細的規范指引造成的。這與我國財務法規培訓力度不夠有重大關系。為了能夠提高財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必須加大經濟法律法規培訓力度。目前,針對財務人員培訓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崗前培訓,另一種是在職培訓。崗前培訓一般是在校學習的形式,在這一階段,財務人員將會系統地學習相關的業務技能及法律法規,如《稅法》、《經濟法》等等,但因為這樣的學習缺乏實踐操練,往往是紙上談兵,效果不甚理想;在職培訓是指財務人員在具體的工作崗位上進行繼續學習,這種學習因為有實踐經驗,效果較好,但學習時間受到限制,這就需要所在單位及領導提高對財務人員培訓的重視,為財務人員提供學習和進修的機會。以上兩種培訓方式各有利弊,只有揚長避短,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使財務人員既能在崗前培訓中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又能在今后的培訓中繼續學習和掌握政治、經濟、法律等知識,尤其是要懂得與財務業務密切相關的證券、金融、保險、稅收、貿易等經濟法律知識,對財務人員提高法律風險意識,更好為經濟活動服務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3.增強法律監督的效力
加大法律監督力度是強化財務人員法律意識的有效途徑。財經法規是經濟工作的準則,健全的財經法規是制止和防范財務人員利用經濟政策的可選擇性以及財務職業之便,主觀蓄意職務犯罪的保證。涉及企業財務管理的經濟法律規范必須加強和完善。就經濟監管系統建設而言,不但要促進企業內部財政體系的監督和審計,更應盡快完善和健全以行業自律監管為核心的社會監督體系,以此約束和監督企業的財務工作;同時,國家財政、審計、證券監管部門依法等國家經濟部門也要加強對企業財務檢查和審計,尤其是要加強對財務準則、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以約束財務人員的財務行為。同時還要提高法律責任的確定性,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明確規定具體的懲治措施,根本上加大對職務犯罪地執行力度和處罰力度,真正使經濟法律法規成為人們自覺遵守的高壓線,督促財務人員能夠在準則、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選擇、判斷。
三、結語
要充分重視加強財會人員的法律意識建設,通過在職培訓、自我修煉、法律監督等多種形式,加強對財務隊伍的培養,要不斷強化法律法規意識,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理財的需要、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與國際會計慣例接軌的需要。總而言之,新時期的財務人員應從思想觀念、財務管理和實踐、財務模式等應用上進行創新,遵守相關政策、法規、制度,認真履行財務工作職責,適應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現狀,在這個飛速發展的經濟時代承擔起更為重要的角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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